交通事故销案怎么销案底,犯罪的撤退

时间:2022-11-22 09:38: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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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被犯罪”案底到底难在哪?
  • 公安有人,能给别人销案底?这人吹牛“吹”进了看守所
  • 以犯罪现象之变“再定位”刑法治理
  • 撤销“被犯罪”案底到底难在哪?

    近日,一件事让海口市民王冒(化名)很闹心,在派出所给孩子开具上学证明材料时,“多事”的王冒让民警给他查一查有没有犯罪记录,没想到这一查,竟让他傻眼了,他成了一名“毒贩”,不知不觉中背负了案底近十年。为还自己清白,王冒这几日连续奔跑于多个部门,可得到的答复是“等”,需要走程序。(6月29日南国都市报)

    因为有过外出旅游时受到额外“关照”的经历,也因为一段时期以来“被犯罪”案例时有曝光,王冒长了个心眼儿试探性地查询,没想到自己果然“中招”,实在叫人哭笑不得;更令人沮丧不堪的是,不但情节跟其他个案大同小异,都是警方录入信息时出错,而且要求撤销“被犯罪”案底同样难上加难,难于上青天。

    按照常理来说,既然确定出错且因警方自身“疏忽”,及时、主动予以纠正天经地义,更何况互联网时代,即使需要走程序也不该有多难。再者,类似“被犯罪”案例屡屡曝光,无不受到公众舆论批评,各地公安部门理应举一反三,核查是否存在同样的失误,为什么已经被证实的错案当事人再三要求总是注销难?

    前一段时期,大连小伙因警方录入信息出错,将其误当成另一同名同姓涉毒嫌犯,逢开房必被警方盘查,一年多时间里重复了N次,可就是不见相关部门主动纠错消除错误记录,直到闹出戏剧性的乌龙情节引发舆论广泛聚焦,才表示马上消除错误记录;海口市民王冒的遭遇与之可谓惊人相似,要求销案还须提出申请并提供由户籍派出所出具有无吸毒前科证明、居委会证明等,简直就是故意刁难;至于如今民警“会联系当年的办案民警来解决这件事情,不过要走程序”的回应,更让人乐观不起来,倘若因特殊原因联系不上怎么办,是不是永远没法撤销了?

    想必不少人都很纳闷,知错即改、有错必纠,理应是警方办案必须坚守的一条准则,撤销“被犯罪”记录到底难在哪?稍加考量不难发现,或执法机关基于强势地位的傲慢,或出于公民合法权益的漠视,或缺失对法律严肃性、权威性的敬畏,特别是纠错机制和问责制度的缺失、欠完善,等等,诸多因素的叠加导致懒得纠错、不愿纠错甚至抵制纠错。因此,建立健全“被犯罪”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加大有错的责任成本,显然很有必要,不然,不但“被犯罪”难撤案、难绝迹,而且公民合法权益难保障,法律的公正性也必然被打折。

    交通事故销案怎么销案底,犯罪的撤退

    公安有人,能给别人销案底?这人吹牛“吹”进了看守所

    莒南的李某通过朋友认识了一位“能人”,这人说自己在公安部门熟人多,能为他人醉酒驾驶销掉案底。后来的一天,李某还真因为醉驾被交警查了,他赶紧找到了那位酒桌上认识的“能人”,给了他26000元钱希望能给“抹去”自己的案底。

    可是,事情的结果却出人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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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的一天,莒南县十字路镇某村46岁的李某因为醉驾被邻县执勤交警查获,车被扣在了交警部门,当时李某还被抽了血。暂时等候处理的李某担心留下案底以后会给自己及家人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整天郁郁寡欢。

    4月19日,李某忽然想起了一个叫韩某前的人。这人他曾通过朋友认识,对方称自己认识公安部门的很多人,有醉驾想销案底可找他。李某赶忙让朋友将韩某前约去了韩某前家附近的一家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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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桌上,韩某前十分仔细地询问李某醉驾被查获的地点和时间,之后答应给问问看看。第二天,韩就打电话给李某说这事他能办,但开口要26000元打点费用,之后又要去了李某的行驶证及扣车单,并许诺半个月给办成,否则退款。4月22日,李某先到韩某前家里送了1万元,之后又通过微信转了1万元,说自己就这么多了,剩下的6000元以后再给。

    第二天下午,韩某前用手机微信给李某发了个位置,地点是市公安局,称他在请领导“王哥”和“刘处”一起吃饭,并再次保证办这事儿没有问题,接着又问剩下的6000元钱啥时给。李某说这就去借钱。三天后李某通过微信又给韩某前转了6000元钱,并发给韩某前一个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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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了一个多星期,李某问事情办得咋样了,韩某前说再等等,对方正在办理中。直到5月底还没有等到消息的李某沉不住气了,再打韩某前的电话时已经打不通了。又过了一个月,见对方还是不接自己的电话,李某就发了个信息说自己的车还被扣着呢,这算是咋回事?韩某前很快回复,让李某去韩某前的一个亲戚家拿行驶证和扣车单。

    9月19日,因醉酒驾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个月、缓期两个月的李某从看守所里一出来,就赶到莒南县公安局板泉派出所报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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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对该案展开调查。经查,韩某前,男,34岁,板泉镇某村人,初中文化。曾做过汽车装饰生意的韩某前,后来因为好吃懒做经营不善导致生意亏损,再加上给人担保被承担连带责任,欠下了巨款。民警找到韩某前的家时,发现其家已被法院查封,全家都不知去向。后民警找到韩某的亲属细致做思想工作。在派出所民警的反复规劝下,6月13日,韩某前结束逃匿生涯主动来到板泉派出所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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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派出所,韩某前承认自己当初就明白醉驾这样的事情根本不能销案。因为自己欠债太多,家里已经“揭不开锅”了,而此时李某来求办事,他就正好骗点钱花。后面他所称的与公安局的什么“王哥”“刘处”一起吃饭等都是捏造理由来欺骗李某的。为了逃避李某同时也为躲债,韩某前先是去了贵州,今年春节后又携妻子到临沂务工。诈骗了别人两万多块钱,全家跟着自己过着东躲西藏担惊受怕的生活,韩某前表示很后悔也很不值得。

    6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韩某前被莒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因为其亲属积极将韩某前诈骗的26100元钱退还给了受害人,韩某前已被取保候审。

    来源 | 莒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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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临沂

    以犯罪现象之变“再定位”刑法治理


      □面对以轻微犯罪为主的犯罪结构及犯罪数量上升,司法办案周期缩短,如何借助分流、转处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借助销案、不诉、定罪免刑等出罪出刑机制,借助前科消灭或犯罪记录报告制度、封存制度,借助社区矫正、公益服务等矫正社会化制度,以有效控制放大犯罪化效应,提高司法宽宥和社会宽容的程度,正成为新时代犯罪治理的新课题。

      我国刑法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修订,再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刑事法网日益严密,犯罪圈不断扩大,刑事制裁也日渐轻缓多样。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犯罪治理也迎来了新挑战。笔者认为,如果不局限于犯罪学、刑法学上犯罪横向分类的理论,考虑到纵向意义上的犯罪轻重划分,借助犯罪分层的理论与方法,对我国犯罪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刑法立法扩张一方面是犯罪治理对象即犯罪现象发展变化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必然影响着犯罪治理的结果,不仅导致犯罪数量的显著变化(先升后降),而且导致犯罪现象内部结构的变化,如严重暴力犯罪数量与重刑率的下降、轻微犯罪数量与轻刑率的上升(双降双升)。轻罪、新罪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相应地,既有的犯罪治理体系及思想观念亟待调整完善。

      什么是轻罪

      作为客观存在的犯罪,绝对不是简单的刑法概念,不是法律要件或要素的平面组合或拼图,而是复杂的人类社会的现实。尤其是从宏观意义上讲,犯罪现象内含诸多横向、纵向分类的立体结构。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纵向地将犯罪划分为不同层次的方法,称为犯罪分层。虽然犯罪分层的实践由来已久,但犯罪分层的相关理论探讨却非常复杂,尤其是关于犯罪分层的模式和标准,异见纷呈。围绕如何进行犯罪分层,有所谓的形式标准、实质标准和混合标准,而在形式标准内部,又有法定刑和宣告刑的区分。笔者认为,借助司法统计口径,也即以宣告刑为标准,更为简便实用。为何以宣告刑为标准呢?法定刑看似统一、简便,其实只是一种立法的预判或者划界,与实际的情况(包括个案的案情,也包括宏观意义上的犯罪形势)相去甚远;法定刑是刑法规范对于某个类型犯罪预期的刑罚,因而法定刑往往都有一定幅度,其中还包含了若干高低不等的刑档,因而是不确定或待定的刑罚。而宣告刑是法官对已经发生的个别案件基于刑法和刑事政策、形势要求的考虑而实际宣判的刑罚,是确定的刑罚。如果可以将法定刑比喻为公开价或指导价,那么宣告刑就可以称为市场价或成交价,成交价更能反映实情。鉴于此,我国以往的司法统计均以宣告刑五年有期徒刑作为重刑、轻刑案件的分界,近年来以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分界线得到了更多的肯定。

      轻罪的标准怎么确定

      基于统计数据分析表明,2012年以来,我国的犯罪总量(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总量)经历了先升后降的过程(2015年达到顶点后回落),公安机关受理的治安案件总量也在2012年达到顶点以后一路走低,违法犯罪案件的总数及比率逐年下降,说明整体上我国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已经成为世界最安全的国家之一。自本世纪初开始推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渐入佳境,随着其正面效应的不断显现,刑事政策推行进入制度化、法治化阶段。轻罪社会治理或者犯罪结构轻罪化是长期趋势,而非短期现象,其依据在于,这一趋势不仅是统计分析所见,也是积极治理的成果。

      首先,新中国的犯罪治理,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再走上从严从快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久久为功,坚持不懈,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业绩。近年来,违法犯罪总量的持续下降,特别是其中“双升双降”的内在结构变化,以及我国当前所处的国内、国际环境,基本决定了这一趋势还会延续下去。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反映了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而轻罪及轻刑率的上升也反映出犯罪形态的显著变化,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重罪、轻罪、微罪各层次的占比发生变化,表明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

      其次,立法及时应对,通过诸多方法,扩大刑法干预范围,调整了刑法干预手段与程序。实体法上,2011年以后刑法修正中的轻罪化趋势日渐明显,严重犯罪、暴力犯罪占比下降,轻微犯罪占比上升,在犯罪增量中,新罪、轻罪是主流。同时,在程序法上配套相关程序和制度变革,如2012年刑诉法修改,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此后,立法机关又通过特别授权的方式进行轻罪速裁程序的改革(2014年-2016年)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2016年-2018年),并在改革试点取得实际成效后及时予以立法确认。

      再次,司法积极主动,在重罪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思想指导下,司法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规定,以轻罪、新罪为主要治理对象,尤其以注重治理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袭警罪、高空抛物罪为代表。同时,司法机关也在积极探索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和轻重分离的程序制度改革,推进科学治理。例如,将刑事和解、调解机制与简易程序、速裁机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根据刑事案件刑罚轻重与难易程度确定级别管辖,在贯彻两审终审制原则的前提下,探索特殊的第三审制度(如死刑复核程序事实上正在向第三审的方向发展)等。

      有效开展轻罪社会治理

      为了提升犯罪治理的效能,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笔者认为,应该大力推行犯罪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继续推行并持续优化,不能单纯沿袭所谓的“轻轻重重”。在实体法努力构建轻罪轻刑体系的同时,刑事程序法也要同时发力。当前力推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显然是以治理轻罪、微罪为主的,这就是与时俱进,因势而变。

      当前治理轻罪,理念上应突出轻、快、宽。所谓轻,不仅是指刑罚整体趋轻,也即在违法犯罪总量走低的背景下,调低刑罚投入的总量,降低社会成本,而且要在案件平均犯罪危害性下降的背景下,调低案件的平均刑罚量。此处的轻,不仅指立足现有立法的司法从轻,也包括立法的轻刑化,如监禁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制度改革,以改变我国刑法以治重罪为主的“重刑结构”。所谓快,是指在轻重分离的前提下,对于轻微犯罪适用简易快捷程序,实现快慢分道,加速案件办理周期,提高司法效率。所谓宽,主要是指司法宽宥与社会宽容。面对以轻微犯罪为主的犯罪结构及犯罪数量上升,司法办案周期缩短,如何借助分流、转处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借助销案、不诉、定罪免刑等出罪出刑机制,借助前科消灭或犯罪记录报告制度、封存制度,借助社区矫正、公益服务等矫正社会化制度,以有效控制放大犯罪化效应,提高司法宽宥和社会宽容的程度,正成为新时代犯罪治理的新课题。

      新时代,犯罪治理手段要多元灵活,在实现法治化、制度化的同时,要更加强调刑事政策的运用,强调立法扩张与司法限缩的统一,强调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同时,认真跟踪犯罪的形态变化、结构变化与犯罪空间的转移,关注犯罪治理新老重点。在治理资源的配置上,更多地向治理轻微犯罪、向基层倾斜,因为基层承担了轻微犯罪治理的主要任务。总之,要在犯罪治理已有良好成绩基础上,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让人民群众更加安全、更加幸福、更加满意。

      新时代的犯罪治理更加倚重犯罪统计和犯罪分层等科学方法,倚重现代科技。依靠犯罪分层和统计分析,可以阐明我国犯罪治理必须强化轻罪社会治理,这是客观社会现实,也是发展趋势。犯罪统计数据要更加精准和公开,要以更好的犯罪统计优化犯罪治理,以信息对称和数据共享追求更好的犯罪治理。

      强化轻罪社会治理,并不否认严重犯罪的存在,为了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个奇迹,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我们需要时刻注意两手抓。当前的犯罪治理既要摒弃重刑主义,立足轻重分离,科学治理轻罪、预防重罪;也要居安思危,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敷衍塞责现象。

      新时代的犯罪治理要更加突出治理。如同从治疗医学向预防医学过渡一样,刑法或犯罪治理也要从治重罪、大罪向治理轻罪、微罪过渡,这是时代进步、法治进步,是刑法迈向良法善治的必然要求。但是,与此相适应的轻罪治理的理念、模式、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作为核心的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仍在探索之中。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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