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1:12:07来源:法律常识
保险公司以司机“驾车驶离现场”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天津两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司机是为了回家拿钱给伤者治疗,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且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最终伤者的各项经济损失以及司机垫付的费用均由保险公司赔偿。
【案情回顾】
2019年初一天傍晚,李某驾驶面包车因观察不周撞伤行人王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驶离现场。约10分钟后,李某驾车回到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王某无责任。李某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王某治疗期间,保险公司垫付交强险项下1万元医疗费,司机李某垫付医疗费8万余元。王某各项经济损失40多万,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交强险,协商未果。王某把李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李某认为自己上了保险、交了保费,应由保险公司来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驾车驶离现场”属于保险合同明确列举的“免赔条款”,李某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收到《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告知李某免责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交强险最多再赔11万,王某其他损失均应由李某赔偿。
李某表示,事故发生后,自己及时报警并呼叫救护车,查看王某伤情后,与王某沟通后,短暂离开现场是回家拿钱,后给王某住院手术交押金、垫医疗费。对此,王某表示属实,李某不是肇事逃逸,认为应由保险公司赔。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虽驾车离开现场,但目的是为了回家拿钱给伤者治疗,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且很快回到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还为伤者垫付大额医疗费。其行为不适用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以及李某垫付的医疗费。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事故认定书载明“驾车离开现场”,商业险合同免责情形不仅有逃逸,还有驾车驶离现场,一审法院认定李某驶离现场并非逃避责任,仅是李某自己陈述,交警并未认可。被上诉人李某及原审原告王某都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当事人对其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发生事故后,李某虽驾车驶离现场,但目的是拿钱救治伤者,并在短时间内即返回现场并陪同伤者前往医院、垫付医药费。该情形并不符合上述免责条款的目的和初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王某各项经济损失以及李某垫付费用都由保险公司赔偿。
【为救人变动现场情有可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事故发生后擅自离开事故现场,容易造成事故责任难以确定,很可能被交管部门认定为肇事逃逸。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能够以此作为免赔事由,旨在惩戒肇事逃逸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抢救伤员,如果驾驶人为了救助受害人,驾车驶离现场,在变动现场时,因疏忽未标明位置,驾驶人行为并没有导致保险人保险责任的不当增加,保险人请求依据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免除理赔责任,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法院作出对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更有利的判决,体现以人为本,符合立法目的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