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交通事故案件多少钱,交通事故出纠纷,国寿财险青岛分公司被判赔近18万元

时间:2022-11-22 05:58: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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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出纠纷,国寿财险青岛分公司被判赔近18万元
  • 遇车祸纠纷女子法院维权,阳光财产青岛分公司被判赔30余万
  • 七旬老人因交通事故致残 平安财险即墨支公司被判赔15万余元
  • 交通事故出纠纷,国寿财险青岛分公司被判赔近18万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女子骑电动车与轿车相撞,经交警认定轿车全责。事后,因赔偿问题,即墨一女子一纸诉状将轿车车主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该案判决书,判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赔偿原告176882.15元。

    原告王某兰诉称,2019年10月20日13时50分许,被告孙某珊驾驶鲁B牌小型客车沿蓝村镇振兴路由北向南直行,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原告王某兰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村路由西向东直行时相撞,造成两车损及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孙某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1882.15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辩称,鲁B牌小型客车在该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在无保险拒赔事由的前提下,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付原告合理的直接损失,超出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责任比例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医保外用药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不予承担。

    被告孙某珊辩称,鲁B牌小型客车是自己的车,事故发生时是自己开的车。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损失。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孙某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成兰无事故责任,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日误工费过高,本院按其实际收入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期限过长,本院根据其伤情结合医嘱、鉴定报告予以支持80天。原告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600元。经核定,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经济损失各项费用共计176882.15元。该费用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赔偿,被告孙某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成兰各种经济损失176882.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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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交通事故案件多少钱,交通事故出纠纷,国寿财险青岛分公司被判赔近18万元

    遇车祸纠纷女子法院维权,阳光财产青岛分公司被判赔30余万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女子骑电动车与轿车相撞,经交警认定轿车全责。事后,因赔偿问题,烟台龙口市张某华一纸诉状,将轿车车主及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替自己维权。经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定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8126.86元。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张某华与高某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事故发生概况及交警部门认定:2019年9月1日11时30分许,被告高某东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至215省道齐鲁医院南山康养中心路口处,在向西左转弯过程中,与由北向南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华相撞,造成张某华及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受伤。经龙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高某东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华、张某无事故责任。

    张某华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28726.86元,具体包括:医疗费26845.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100元×22天)、营养费4500元(50元×90天)、误工费21600元(60元×360天)、护理费9000元(100元×90天)、伤残赔偿金253974元(42329元×20年×30%)、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6507元、交通费500元、车损600元,共计328726.86元,要求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全部承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高某东双证齐全,不存在法定的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但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诉讼损失。

    经原告申请,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威海恒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进行鉴定。依法委托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精神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在庭审现场,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未提交证据。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8126.86元;二、驳回原告张某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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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旬老人因交通事故致残 平安财险即墨支公司被判赔15万余元

    半岛全媒体记者 华敬方

    日前,即墨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应赔偿在交通事故中致残的一位7旬老人15万余元。2018年在即墨区通济街道隆福名居一辆机动车与电动车相撞,致电动车驾驶员九级伤残。伤者出院后,机动车驾驶员及保险公司未赔偿其损失,伤者将将事故责任者和保险公司诉至法庭,即墨法院作出赔偿判决。

    经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日7时20分左右,李某驾驶蒙AXXXXX号牌车辆在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隆福名居将骑电动车的7旬老人王某撞伤,致王某受伤住院。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但是,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王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诉请赔偿180320元。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即墨区中医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头外伤反应、软组织伤,住院治疗18天,共支付医疗费67956.61元,被告李某垫付7000元。经鉴定,王某损伤构成九级残疾,误工期限为300天;护理期限为150天。

    即墨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该院酌情认定每月800元;交通费过高,该院酌情支持180元;精神抚慰金过高,该院支持2000元为宜;其他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经核定,原告王某的损失共计151500.61元。综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应赔偿原告王某15150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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