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02:58:04来源:法律常识
自己骑的明明是“二轮电动车”,可发生事故后经鉴定却成了“机动车”,这一来,不但自己成了事故全责方,还需支付赔偿金27万。近日,河南焦作武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二轮电动车肇事被鉴定为机动车引发的纠纷案,车主为此将销售中心和生产厂家告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20%责任。
记者调查后发现,类似的案件在江苏海安也发生过,生产厂家也因此担责。其实,从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就开始实施,超过标准的即为电动两轮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规定,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应持驾驶证,违者将受到交警部门的拘留、罚款,违法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电动车肇事后“变身”机动车,车主告赢厂家和商家
10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二轮电动车”肇事秒变“机动车”的案件,并以此揭示其中的法律风险“水很深”。通报中介绍,张某购买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一天晚上骑车撞人后,交警部门鉴定该二轮电动车系机动车,并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需支付赔偿金27万。
张某傻眼了,明明买的是电动车却变成了机动车,他认为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一纸诉状将销售中心和车业公司告至河南省武陟县法院。
被告销售中心辩称,自己销售的电动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不存在隐瞒事实和欺骗销售,张某驾驶电动车发生事故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所致,张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并非电动车存在瑕疵,且电动车已买两年多,期间都能正常行驶,可见质量无任何问题,销售中心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车业公司则辩称,案涉电动车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系权威部门检验合格产品,2016年投入流通时不存在设计和质量缺陷,本案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系张某夜间行车未注意观察,确保行车安全所致,与车辆性质无因果关系。且事发后对车辆的鉴定结果不能证明车辆投入流通时存在产品缺陷,故张某的诉请缺乏相应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对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被告生产、销售的二轮电动车整车重量、最高行驶车速和制动等多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致使该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同时,由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难度和危险性相对较大,法律规定需要经过严格的身体检查、学习培训和考试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车上路,而驾驶非机动车危险相对较小,技术难度相对较低,依法不需要办理驾驶证,不合理危险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根本判断标准,被告以非机动车名义向消费者销售实际上的机动车,隐瞒了不合理的危险,即使产品检验质量合格,因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受害,该产品缺陷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该电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
综合本案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损失部分的20%,其余损失原告自负。
撞人的“电动车”竟是机动车,法院判厂家承担20%赔偿
记者调查后发现,类似的案件在江苏海安也发生过,生产厂家也因此担责。据介绍,伍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在南通海安的一处乡间公路上,在转弯时因避让路面障碍,导致电动三轮车左前侧与井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井某受伤后,被送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19万余元。出院后,井某昏迷不醒,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勘查事故现场,作出认定。伍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应认定为机动车。那么,既然是机动车,伍某应办理机动车登记,且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方可驾车行驶。因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内容,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井某无责。经核算,事故给井某造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合计77万余元。但是,伍某在购车时,销售商提供的是某品牌“电动三轮车”产品说明,而事故现场照片中肇事车辆与产品说明中的电动三轮车图样一致。为此,井某将伍某和三轮车生产厂家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井某诉称,厂家未作提示和说明,导致该车未按机动车程序上路行驶,故被告厂家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井某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自己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80万余元。被告厂家则辩称,案涉肇事车辆并非其生产,其从未生产过电动三轮车,肇事者伍某亦未提供购买发票或其他凭证。厂家称自己主观上无过错,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肇事者伍某违反交通规则不当驾驶,非车辆存在产品缺陷所致,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本身无因果关系。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伍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国家许可生产且未经有权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同时认为,虽然责任认定书中没有认定被告厂家的责任,但由于机动车的物理性能等因素决定了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明显大于非机动车,而且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没有排斥涉案车辆自身存在不合规的因素,故被告厂家应当在被告伍某承担责任范围内,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海安法院判决吴某对井某进行赔偿,生产厂家按照2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1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厂家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示:你骑的是电动自行车还是摩托车,请记得甄别
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就已经开始实施。新标准中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机功率等指标相比此前进行了适当放宽,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提高了出行的效率。此外,考虑到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本质上是带有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因此新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按照新国标的相关参数,超过此标准的即为电动两轮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应持驾驶证,违者将受到交警部门的拘留、罚款,违法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既然如此,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如何能够直观、简明的判断车辆是够符合新国标,不落入电动自行车“秒变”摩托车的尴尬呢?最简单的方法是,消费者可以通过检查产品是否标注3C标志来判断;此外,还可以通过查验是否符合最高时速25公里、电机功率400W、整车质量55公斤、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等要求进行判断。
按照规定,销售企业要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并已列入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更换,同时可以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郭一鹏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