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02:57:00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攀升,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呈现有增无减的态势。肇事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犯罪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笔者根据办理过的此类案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此类案件的法律要点做如下分析: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一种救济途径,相较于普通民事诉讼有其自身特点。
1.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并且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对象是由于犯罪行为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不包含间接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该立法原因是出于对我国国情的考量以及防止出现“空判”现象,并且在侵犯生命、身体犯罪中,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予赔偿的规定实施了多年,总体效果良好。
二、如何确定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项目及数额
对于一般的侵犯生命、身体犯罪中,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不予赔偿的。但是在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中,大多牵涉保险公司,其赔付能力相较于一般的侵犯生命、身体犯罪的赔偿义务人更强,故此类案件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进行主张。
1.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