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02:53:28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准驾不符为由,拒绝向受害第三者赔偿,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8月4日,李某驾驶变形拖拉机在平江县伍市镇安乐村第十三组交叉路口地段倒车时,向某驾驶两轮电动车驶来,两车避让不及相撞,造成向某经救治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8月14日,平江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与向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持有C1D证,其驾驶的拖拉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向某死亡后,其近亲属向平江法院起诉李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保险公司抗辩称李某所驾驶的变形拖拉机准驾驾驶证应为G证、H证,而李某所持有的驾驶证为C1D证,属于准驾不符,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虽然李某确实属于准驾不符,但其是否具有相应驾驶资格不影响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李某追偿,故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向某近亲属因向某交通事故死亡导致的损失110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