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程序咋走(发生交通肇事以后所有处理方法)

时间:2023-04-19 16:53:07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程序咋走(发生交通肇事以后所有处理方法)


案例详情

朱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嘉祥县,住嘉祥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楚孔举,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同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辩护人楚孔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5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驾驶鲁H×××××小型轿车沿省道25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嘉祥县纸坊镇上五岭南坡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贾某1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致贾某1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弃车逃逸。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到嘉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已赔偿贾某1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肇事后逃逸,但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朱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某弃车离开现场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朱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为支持其辩护意见,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朱某的手机通话截图、手机通话详单。

意见建议:

一、罪名认定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来看,行为人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并且造成1人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初步判断,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刑期预测

(一) 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成年、并且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正常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 可能判处的刑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为:1到6个月的拘役或者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可能同时被宣告缓刑)。

智能法律咨询意见书

【编号】20210820843025

中国法律服务网

二〇二一年八月

你好:

非常感谢你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以下法律意见是根据你填写的信息,参考了法院裁判文书数据,并结合业内资深法官、律师、法律专业工作者的集体智慧生成。供你参考!

一、罪名认定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来看,行为人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并且造成1人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初步判断,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刑期预测

(一) 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成年、并且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正常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 可能判处的刑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为:1到6个月的拘役或者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可能同时被宣告缓刑)。

拘役

有期徒刑

缓刑


(三) 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1.属于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也不能适用假释。

累犯


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的表现


(四) 注意事项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者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本量刑意见仅供参考,最终裁判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三、行动建议

(一) 积极联系被害人及其被害人的家属进行道歉和赔偿。(二) 积极向周围的家人宣传酒驾、醉驾、毒驾的危害,“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安全文明交通、拒绝酒后驾驶”、“珍爱生命、拒绝酒驾、醉驾、毒驾从我做起”、“拒绝酒驾、平安出行,拒绝毒驾、珍爱生命”。(三) 向家中成员宣传酒驾的危害,不仅伤人伤己伤钱,甚至还会对子女的未来产生影响。

涉及法律法规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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