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03:26:37来源:法律常识
王某系某公司员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2013年9月24日,王某驾驶轿车行至W县Y路段时,因王某驾车注意力不集中,紧急处置不当,撞倒了在右前方人行道的行人何某、胡某、梁某及吴某。造成被害人何某、胡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梁某、吴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的违法行为系导致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此次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事故肇事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王某致死两人,并负全部责任,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认真研究了案情,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采取了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的策略,辩护取得了巨大成功,最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均对判决表示满意,对辩护人表达了感激之情。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主要如下: 1、王某案发后主动报警,等待交警到来,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经过,足见其主观恶性不深,教育改造相对容易。 2、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抚慰已死亡的被害人家属,积极救治受伤的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何某、胡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向二被害人亲属赔偿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40824元,赔偿了被害人梁某、吴某共计人民币6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基于以上事实,请求法院对王某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王某主动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判处被告人王某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院本着以教育挽救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让其尽快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