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判缓刑群(交通肇事罪缓刑案例_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深圳刑事律师)

时间:2023-04-22 03:26:37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判缓刑群(交通肇事罪缓刑案例_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深圳刑事律师)

王某系某公司员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2013年9月24日,王某驾驶轿车行至W县Y路段时,因王某驾车注意力不集中,紧急处置不当,撞倒了在右前方人行道的行人何某、胡某、梁某及吴某。造成被害人何某、胡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梁某、吴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的违法行为系导致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此次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事故肇事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王某致死两人,并负全部责任,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认真研究了案情,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采取了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的策略,辩护取得了巨大成功,最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均对判决表示满意,对辩护人表达了感激之情。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主要如下:
1、王某案发后主动报警,等待交警到来,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经过,足见其主观恶性不深,教育改造相对容易。
2、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抚慰已死亡的被害人家属,积极救治受伤的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何某、胡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向二被害人亲属赔偿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40824元,赔偿了被害人梁某、吴某共计人民币6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基于以上事实,请求法院对王某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王某主动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判处被告人王某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院本着以教育挽救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让其尽快回归社会。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找律师可靠吗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