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04:51:20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3月1日,涉案公司与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为大桥大修工程运输梯梁等大型物件。王某某在其公司未按规定取得超限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公司员工朱某某违规运输作业。
2019年5月16日,王某某安排驾驶员朱某某驾驶一辆车身长28米,核载32吨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全挂车,将一根长32米、重75吨(超长4米、超载40余吨)的不可解体梯梁从江苏太仓运送至本市松江区建筑工地。当晚23时许,该车以5-11千米/小时的速度(该路段最低限速60千米/小时)行驶至沈海高速1255.2K处时被张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
次日,嘉定公安分局对驾驶员朱某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但经事故认定,朱某某驾驶未经批准且未悬挂明显标志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全挂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的梯梁(超长、超重)低速行驶,与张某某驾车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而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需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才构成犯罪,朱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嘉定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受邀提前介入该案后,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就本案中运输单位负责人是否可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运输过程可否视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生产、作业”等问题提请二分院第六检察部、市院第二检察部研商,经讨论后认为:该案属于严重超限超载运输,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危害,应当进行刑事评价,并认为“运输”这一生产活动具有时间和空间的延续性,属于“生产、作业”范畴,应受安全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
2019年10月29日,嘉定区检察院检委会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王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该院于2019年11月2日对王某某提起公诉。2020年5月19日,嘉定区检察院追诉明知单位未办理许可证,仍从事运输作业的驾驶员朱某某。两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了人民币80余万元(含保险),并获谅解。2020年6月15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