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05:24:09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2月,马某骑电动自行车去单位上班,为了赶时间,他选择出了小区大门左拐方向逆向行驶,恰巧与迎面驶来的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崔某相撞。马某受伤严重,被紧急送医院抢救,因严重颅脑损伤,最终成植物人状态。虽经努力救治,医生还是认为病情恢复前景并不乐观。
经交警部门鉴定:马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且逆向行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崔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对于家境本就不富裕的马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马某的家属多次与对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沟通,但一直没有结果。至此,马某家属想到唯有到法院起诉,才能最终获得赔偿。
马某是当地一家小厂的工人,其与家属工资收入都很低,且家中还有年迈的母亲需要赡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无力聘请律师。经朋友介绍,马某家属于2018年3月2日,带着相关材料来到邹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邹平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受理了马某家属的申请,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姚永军律师承办。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多次会见马某及其家属,详细了解案情,认真梳理每一份证据材料,并对关键证据进行了仔细询问和研究。经认真梳理斟酌,援助律师认为,本案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三个方面:1.电动自行车为什么能被鉴定为机动车;2.马某为何不能申请工伤赔偿;3.未购买交强险或者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风险。
援助律师向马某及其家人告知了自己对案情的看法及建议,并强调了本案存在一定诉讼风险,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马某及其家人的认同。于是,援助律师代马某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3月21日,邹平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该案,援助律师针对对方当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所述事实,就案件争议焦点,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一、由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委和相关部门、企业共同制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有供骑行的脚踏板,而马某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没有安装脚踏骑行装置,被鉴定为机动车。这样,在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比例上都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境遇。本来受援人马某以为买的是非机动车,出了事故才知道是机动车。二、依据我国《工伤管理条例》规定,劳动者受伤时可以申请工伤的认定,认定工伤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马某的家人向其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时为什么会被拒绝?这是由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只有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的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本案中,受援人马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就非常遗憾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根据责任划分向事故的另一方主张权利。三、首先,本案肇事摩托车车主是刘某,驾驶人是崔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交强险的全名叫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所以有“强制”二字,就说明这个保险是强制投保的,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是不准许上路行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是不需要划分责任的,刘某和崔某应当全额承担交强险的医药费和伤残赔偿金,剩余的赔偿数额按照事故的责任比例分担。
因本案肇事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全部赔偿均应由个人承担,为保证受援人能顺利拿到赔偿款,在法官和援助律师的积极努力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崔某于2018年7月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3万元。
援助律师考虑到受援人马某虽然拿到43万元的赔偿款,但其目前的身体状况和家庭条件都还不容乐观。追根溯源,发生此项交通事故,生产电动车的厂家是否有责任?经过查阅大量资料,援助律师兴奋地与受援人马某家人取得联系,建议,可以以“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超过40公斤以及未安装脚踏板”为由,另案起诉电动车生产厂家,邹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指派姚永军律师继续承办。经过几轮磋商,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电动车厂同意赔付受援人马某12万元。(齐鲁晚报·齐鲁壹点通讯员 韩英选 肖峰 滕甜甜 记者 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