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05:40:22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河北法制报
【案情介绍】
一天,孙某驾驶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山市曹妃甸区肯丰大街附近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徐某驾驶的载人无牌证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徐某未停车,继续驾车行驶,孙某掉头追赶,在追至二车平行行驶时示意对方停车,但徐某加速继续行驶。孙某驾车由东向西超越徐某的三轮摩托车后,在其前方停车,刹车并打方向致三轮摩托车侧翻倒地起火,车上乘客刘某当场死亡,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孙某肇事后驾车驶离现场。
【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显然是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并且来不及采取公力救济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孙某的这种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另一种观点认为,孙某追赶被害人徐某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并强行超车、企图逼停被害人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侧翻并起火燃烧,造成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因此,行为人的违章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综上,行为人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首先,孙某的防卫行为应当有合理的限度,通常认为其采用的手段和方式应当与实现他的权利相适应,如果超出这个限度“防卫过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孙某追赶徐某的行为来看,在追赶上被害人后强行超车,企图逼迫徐某停车,这一行为对正在高速行驶的徐某产生了巨大的危险,结果导致徐某采取措施不当当场翻车起火。孙某的为显然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本案中,行为人孙某驾驶机动车辆,明知追逐、强行超车、变更车道会影响该车道内车子的正常行驶,仍过轻信能够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主观上系过于自信的过失。
再次,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是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本案中,暂且不论孙某最后逃逸的行为,其在第一次事故发后,为了追究被害人的责任,而驾驶机动车追赶被害人,并在追赶上后强行超车,企图逼停被害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确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另一方面,孙某在第二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这是因为按照《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行为人孙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最终认定孙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中,事故最后致使两人死亡,造成了严重后果,且孙某驾驶车辆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按照刑法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单位: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