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07:29:44来源:法律常识
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小浩(化名)与小森(化名)是同班同学。在一次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组织同学们练习30米单程快速跑,要求学生跑至终点后从跑道两侧返回起跑线。小浩与小森位于同一跑道,次序相邻。
在练习过程中,小浩在体育老师发出指令后奔跑至终点,然后沿着原跑道返回起跑线,就在此时,体育老师发出了下一组出发的指令,小森听到指令后便向前奔跑,不慎与小浩相撞,导致小浩受伤倒地;后经诊断,小浩系左股骨远端干骺端骨折。此后,各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韶关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体育老师在未确认上一组学生奔跑至终点后离开跑道的情况下,即向下一组学生发出起跑出发的口令,在指导训练时疏忽大意,指令时机不合理,导致事故发生,显然未能尽到安全管理、教育职责;小浩对体育课跑步训练过程中不遵循任课教师指令可能出现的相撞后果应有清醒认识,应当预见自己与正在相向快速跑步的同学相撞有可能受伤,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小森无须承担小浩受伤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浩自行负担40%的责任。(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卜瑜)
来源: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