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08:19:25来源:法律常识
男子持证驾车未保持安全车速,与行人发生相撞事故致人死亡。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日,被告人王亮持C1驾驶证驾驶小型汽车,沿三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原县新兴镇五四村段时,与前方行人张铭发生碰撞,致张铭当场死亡。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铭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亮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发后被告人王亮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精神损失费50000元,取得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亮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肇事后在当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补偿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 吕鑫 唐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