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08:51:17来源:法律常识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明建
2017年10月1日上午11时许,胡某(女)骑自行车买菜回县城,途经某三岔路口时,被一辆轿车撞倒当场身亡,小车司机立即报警。经交警认定:小车司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胡某的丈夫张某得知其妻遇车祸的噩耗后与儿子急忙赶到现场处理有关事项。次日,张某与王某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张某父子死亡赔偿金51万元,丧葬费3.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人民币57.6万元。
胡某的父亲得知其女不幸的消息后,找到张某父子,要求分得其女死亡的赔偿款,遭张某拒绝。胡某父亲将张某父子告上法庭,称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应当平均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而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丧失的补偿,虽不属于遗产,但受害人的近亲属均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胡某父亲、张某父子共三人作为胡某的近亲属,均为胡某死亡的赔偿权利人。胡某嫁出后,虽不与父亲共同居住生活,但父母、配偶、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本无亲疏远近之分。由于胡某的丧葬事宜等全部由张某父子操办,所花费用近6万余元,剩余的死亡赔偿金51万元,应当由三人平均分配,即每人享有17万元。张某父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七项。从上可以看出,公民的遗产并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时事故责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依据这一相关规定,公民由于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赔偿金,是义务人对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是受害人死亡之后才产生的,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得继承,但可以分割。本案中,虽然胡某父亲年事已高,但其本人每月有退休金,张某父子亦不存在需要多分的情形,故法院判决由三人平均分配胡某死亡赔偿金51万元,每人各得17万元。
(作者单位: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