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10:33:03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如果肇事者驾驶机动车违反该条的规定,交管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是符合该条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肇事者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交管部门仍然依据该条法律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否合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吊销许可证件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而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实施了该行为是对被处罚人人身财产权利的限制剥夺,从而造成被处罚人自身权益的丧失。该法第四条又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所以行政机关要给予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必须要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的,不能实施行政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吊销肇事者的机动车驾驶证。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规定,虽然非机动车驾驶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但是其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与其是否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必然联系。交管部门如果将其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既不合法,又不合理,更不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