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13:04:22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10月28日,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新疆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编号【华融信托[2015]信托第[223]号-转第1号】),约定,我公司将享有的编号为华融信托[2015]信托第[223]号-贷第1号的《c信托贷款合同》等债权文书【含北京高院(2021)京民终368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全部债权及所有附属担保权利等从权利及/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主债权,抵押权、保证担保权等从权利及/或权益)转让给华融新疆分公司。自《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含该日)起,上述债权转让至华融新疆分公司,华融新疆分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相关义务人(包括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青岛永信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格林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军、官红岩、潍坊鑫亮佳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孙国栋)主张所享有的相关权利。
现我公司通知相关义务人,《债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上述债权及其从权利已经由华融新疆分公司享有,请被通知人立即向华融新疆分公司履行相应的义务。
特此公告。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4月11日
本文源自中国经济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