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转移存款(撞死人后,肇事方还能转移财产……交通肇事案的财产保全机制该前移了)

时间:2023-04-23 08:59:58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后转移存款(撞死人后,肇事方还能转移财产……交通肇事案的财产保全机制该前移了)

日前,“长沙市90后宝马女司机醉驾撞死两人,仅获刑四年”引发热议。网友群情激愤:“两条鲜活的生命,肇事者才被判四年,赔偿20万元,判罚太轻,赔偿金额太低……”而令被害人家属十分不满的是:出事后不久,肇事者易某的家人即变卖掉易某名下房产,车主彭某也将肇事宝马车卖了,执行可能存在困难。

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过失性犯罪,《刑法》第133条给出的量刑区间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易某醉驾虽导致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未逃逸,且有主动投案、先期部分赔偿被害人各10万元的情节,最终判处4年有期徒刑的实刑,这并无不妥。

部分赔偿当然绝不意味赔偿已了。据被害人许某波的妹夫石先生表示:刑事判决后,雨花区法院进行了民事审判,一审判令被告人易某及车主彭某赔偿被害人许某波113万余元,赔偿被害人张某坤86万余元(其中肇事者易某承担70%,车主彭某承担30%)。而真正令人指摘的是,易某家人变卖易某名下房产、车主彭某变卖肇事宝马车,或给后续赔付执行设置障碍的行为。

而此种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譬如,2013年,河南焦作市女“老赖”陈小敏将女大学生王倘撞成植物人后,即火速与丈夫周艳兵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房产归周,随后“消失在人海”。近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北唐山市“教科书式老赖”案中,黄淑芬将赵勇的父亲撞成植物人后,也是短短一个月内,就闪电式离了婚,而女儿名下则多出房产、汽车来。一些交通肇事者,为逃避赔偿责任,奉“三不一没有(不垫付、不赔偿、不调解、没有钱)原则”为金圭玉臬,迅速转移、隐匿财产,最终导致被害人一方赢了官司也拿不到赔偿款,也令法院方面陷入执行难的被动困局中。

问题出在哪里?

其实,我们并不缺财产保全机制。《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就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只是,从交通肇事发生,到涉事双方诉诸司法渠道定纷止争,中间横亘着一个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必由阶段。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就是说,在无需检验、鉴定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炉最多也就10日;但在需作特别检验、鉴定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炉时限,也就很可能是个充斥不确定性的未知数了,一个月,两个月都不奇怪;谁知道检验、鉴定要多少天呢?而发生人员重伤乃至死亡的交通事故,实践中往往是需作检验、鉴定的。

而在此阶段,一份由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法院所作出的《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调研报告》曾指出:“由于交警部门除了暂扣车辆外没有其他控制肇事者财产的手段,客观上为肇事者转移财产赢得了充裕的时间。”

漏洞既然存在,那就需要填补。建议有关方面,不妨出台细化的司法解释,对于发生人员重伤乃至死亡,可能有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需作巨额人身损害民事赔偿的交通事故,实行财产保全机制前移——明确交警方面在进场勘察之初,即应同步知会伤亡者一方,可前置性的向法院申请对相对方的诉前财产保全,并且,申请方无需提供担保;或者,亦可由交警方面直接联动法院方面,对重大伤亡者的相对方即时进行财产保全,以静待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后续法院定纷止争,厘定权利。

这也是可找到法律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还规定:“当事人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101条则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防止一些交通肇事者,居心不良,钻法律空子,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抢时间转移、隐匿财产,最终陷受害人一方于受损权利得不到实质性救济的悲苦境地;也才能避免法院方面陷入执行难困局,导致司法权威流失的问题。同时,这也是在预防犯罪,预防有人触犯《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唯有如此,才能令一些交通肇事“老赖”们奉为金圭玉臬的“三不一没有”原则,从根本上失去用武之地。

栏目主编:朱珉迕 文字编辑:朱珉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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