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3 10:00:35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
2010年11月30日17时20分许,何某驾驶小客车将骑自行车横过马路的吴某撞倒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死亡。后吴某亲属刘某与何某达成调解协议,由何某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何某因涉案交通事故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驳回刘某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本案刘某及医院均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鉴定。后刘某起诉认为系吴某的死亡系医院的二次伤害造成,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一审认为,何某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吴某的死亡为交通事故所致,且刘某及医院均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鉴定,故刘某主张吴某的死亡原因为医院的二次伤害造成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对于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已经认定死亡原因且获赔偿的,再进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医疗事故的,不应予以支持。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患者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首先应就其受到损害、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医院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则须举证证明其存在免责情形。本案中,吴某家属刘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宜,且在法院释明下,亦未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申请鉴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次,刑事案件中已经认定何某因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被判处相应刑罚,且认定了吴某系因交通事故致死的事实。该刑事判决为生效判决。在刘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吴某的死亡系医院二次伤害造成的情况下,对其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另外,刘某已经与何某签订了调解协议,获得赔偿款500000元。该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亦是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产生的赔偿金额。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亦认定了该份调解协议的效力,并驳回了刘某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刘某作为家属因死者的死亡只能得到一份赔偿,在交通肇事案件当中,刘某通过调解的方式已经得到了500000元的赔偿且该数额并未明显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