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4 17:12:03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时候发生交通事故都是因为肇事的一方存在交通违章行为,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在实际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不能忽略了对肇事车辆的处理。那究竟交通事故中怎么处理肇事车辆?
网友咨询: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肇事的车会怎么处理,会扣留吗?
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魏超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中对肇事车辆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的,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即当事人丧失其对车辆的所有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魏超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交警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临时扣押肇事车辆,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车辆被扣因自身违法被扣的种类: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
3,驾驶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4,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现就职于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建设工程、医疗事故纠、保险纠纷、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交通肇事、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和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处理了大量公司非诉讼事务及公司经营风险防范的事务,在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工作经验。魏超律师始终坚持勤勤恳恳的工作态度,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己任,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