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4 17:42:44来源:法律常识
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缓刑
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7) 粤 1971 刑初 号
【案情简介】
2001 年 7 月 4 日晚,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车辆在道滘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唐某某弃车逃逸。后 被告人唐某某隐姓埋名 16 年后,于 2017 年 9 月 7 日抓获归案。检察院以唐某某 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办案经过】
本团队律师在接受唐某某家属的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唐某某了解案情,出 具多份法律意见书,并积极和受害者家属沟通协调赔偿及谅解等事宜。在看守所 会见的时候,唐某某某多次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的后悔,本团队律师告诉 唐某某,积极地认罪认罚可以争取从轻处罚。本团队律师经过研究案件材料结合 唐某某的描述,对是否逃逸致人死亡的事实进行了充分论证和争取,最终检察院 认可律师意见。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内量刑;在法院阶段,又 进一步据理力争,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好结果。本案从被 告人被拘留至释放仅仅三个办月时间。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唐某某适用“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 一量刑幅度。经过有效的辩护,法院判处曾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缓 刑四年。七年减轻到三年与缓刑四年,对唐某某来说是一个极好的结果。
【案例评析】
交通肇事逃逸没好事,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案发只是迟早的事情。希望大 家从这个案例要认识到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千万不能逃逸,做好伤亡人员的救助工 作, 因为逃逸这一情节是该罪的量刑升降档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