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4 19:32:59来源:法律常识
据新浪微博(江苏新闻)消息。2021年6月,无锡李女士为了不错过即将关门的地铁,快速冲进车门,结果随身携带的拖车被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过程中,她的腰椎受伤骨折。伤好后,李女士起诉索赔22万多元,她认为,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地铁公司认为,李女士明知在关门提示音响起、警示灯闪烁时不应强行上车,但仍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另外由于自身不恰当的拉扯拖车行为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自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地铁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铁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地铁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据一般国民认识标准。根据一般国民认识标准,地铁公司地面有标线、墙上有安全提示、关门有提示音、警示灯闪烁,所以,地铁公司应当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李女士自身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