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4 19:51:33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知道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工伤人员可以向肇事方和用人单位双方索赔,并且这也是受到我国最高法院支持的。
向肇事方索赔,并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工伤责任补偿,作为工伤人员以此为自己争取最大的经济补偿,这是合情合理的。
但在实际的追责起诉中,工伤方却面临一个选择,先起诉肇事方还是先起诉用人单位对自己更有利?
很多人认为肇事方在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先起诉肇事方能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
因此,许多工伤人员恰恰都是都是选择的前者。这样做真的有利吗?
法律哥为大家讲述一个真实案例:
吴某因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七级。同许多工伤人员一样,吴某先起诉交通肇事方,案件如期待那样,吴某胜诉,法院判赔20余万。
但是吴某起诉时忽略了一点,即肇事方未投保交强险,一旦事发后下落不明或没有能力赔偿,则故判决将成为一纸空文。
而吴某也正是遇到了这行情况。案件判决后,肇事方下落不明,吴某分文未得。
于是吴某决定再走工伤索赔,遂起诉单位,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索赔20万。
经法院审理,单位只对交通事故判决未覆盖的如下几项承担赔偿责任:1.护理费 2异地就医交通费3.营养费,判决数额不足万元。
法院的理由是,根据一事不两赔的原则,尽管王某未获赔偿,但是吴某对肇事方的法定权利已确定。
因此,在本案中,不能重复判决,只能就原判决未覆盖的工伤赔偿的特殊项目进行判决。这样的处理结果,对吴某颇有不公。
有些地方,比如重庆司法实践是,侵权案件中,没有获得实际赔偿的,工伤保险应当支付未获赔偿部分。这样才能起到社会保险的真正作用。
法律哥在此提醒网友,如果侵权案件一方具有赔偿能力的话,先走侵权赔偿比较好;
如果侵权一方没有能力,就先走工伤索赔。本案中,吴某就是忽略了这一点,使整个索赔惨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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