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12:55:49来源:法律常识
2014年12月25日19时13分许,刘延龙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23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博兴县镇号处,与由西向东过公路的行人朱同升相撞,后朱同升被撞出跌落在路面上被由南向北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碾压,致朱某某死亡,车辆损坏,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博兴县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实王某某与被害人死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可调取的证据已经调取,已无二次退补的必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