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4 22:44:16来源:法律常识
深夜驾车将他人撞倒并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对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了宣判,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121295元,而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
2017年5月30日午夜,刘某驾驶轿车从南江镇往上塔市镇方向行驶,行驶至G106南江镇万家村路段时与对向的行驶王某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刘某驾车离开现场。后经交警部门侦查,确定是刘某驾车所撞,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住院治疗三十多天,用去医疗费三万多元,王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主要为左手多处挫裂伤、左足指骨骨折,经鉴定王某一处为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事后,交警部门就赔偿事项组织双方调解未果,王某遂将刘某以轿车的承保人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二十一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担责任。对于原告王某的损失,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1295元。超过交强险限额范围的损失,由被告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承担30%的责任。虽然刘某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但刘某驾车逃逸,故根据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不予赔偿。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赔偿款也已及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