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6 09:58:17来源:法律常识
1月15日上午,“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兄弟身亡案”在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庭审中,被告人潘某国多次向被害人家属道歉,称案发后自己无比痛心和后悔,将用余生赎罪。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称,潘某国酒驾并有逃逸行为,且案发9个多月未向被害人家属作出任何赔偿,建议法院对潘某国从重处罚。被害人家属也当庭表示,不接受潘某国道歉,希望法院公正判决。法院当天未宣判。
2020年4月4日清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赵某海(1966年出生)等4兄弟(其中两人为亲兄弟,其他人为堂兄弟)在祭祀扫墓途中,与对面一辆逆向驶来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驾驶员赵某启(1969年出生)、乘车人赵某山(1968年出生)、赵某飞(1975年出生)当场身亡,赵某海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中,肇事汽车驾驶员潘某国及乘客闫某华亦受伤,因故障开门下车的第三车驾驶人杨某新同样受伤,三辆车有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在调查中发现,肇事的潘某国系敖汉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闫某华无业,二人系朋友关系。事故调查初期,闫某华曾为潘某国顶包,潘某国潜逃藏匿逃逸。案发几小时后,经鉴定,潘某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属酒后驾车。
2020年4月5日,潘某国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敖汉旗公安局对潘某国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执行逮捕;同年5月8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商请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对全案依法审查起诉,同日,潘某国被免去敖汉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职务,几天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赤峰市敖汉旗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4月4日7时25分许,潘某国驾驶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内蒙古省道21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29公里 200米处时,遇杨某新驾驶的华泰特拉卡牌小型越野客车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杨某新开启左前车门时,潘某国向左躲避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赵某启驾驶的比亚迪轿车相撞,之后又与华泰特拉卡牌越野车及下车的杨某新相撞。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遇前方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开启左前车门时,采取措施不当超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杨某新驾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潘某国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新负次要责任,赵某启、赵某山、赵某飞、赵某海、闫某某无事故责任。
杨某新的妻子先前告诉华商报记者,事发当天,杨某新和父亲开车去扫墓,途中突然发现车的右前方冒烟,便将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准备下车摆放警示标牌,查看故障。刚一下车,就发生了后面的事故。事故中,杨某新的汽车左前车门被撞坏,杨某新右手四根手指离断伤,右侧胫腓骨骨折,左侧肱骨骨折,腹部多发挫裂创。经敖汉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新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事故认定书出来后,杨某新及家人对交警认定其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不服,向相关部门提出复议,但复议维持了原事故认定结果。
1月15日上午,杨某新的妻子告诉华商报记者,他们对复议结果不服,后来又申请鉴定机构对事故责任进行鉴定。在1月15日的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的鉴定结论:潘某国酒后超速驾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杨某新将车停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不妨碍道路通行,但大开度打开车左前门,部分车门占据机动车道,杨某新开车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杨某新辩护人称,他们认可“杨某新打开车门不妨碍道路通行”的鉴定结论,但不认可“大开度打开车门,部分车门占据机动车道,开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因为司法鉴定只能对法律关系进行鉴定,不能对事实进行认定,案发时,杨某新是否大开度打开车门,鉴定机构不是目击证人,并不清楚实情,鉴定结果超出了鉴定机构的职责,也超出了鉴定机构的责任,认定是错误的,没有证据效力,法院不应采信。“结合案件事实来看,杨某新并没有大开度打开车门,对事故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杨某新的辩护人称。
在1月15日上午的庭审中,潘某国对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事故结论不持异议,但对该中心作出的“如果得到及时救治,赵某海生存可能性较大”结论有异议。
潘某国的辩护律师称,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海的鉴定结果不是尸体解剖、检验得出的,而是根据其病历等资料分析、推测得出的,这样鉴定存在较多的结论和可能,结论不是唯一、必然的结果,也不科学、不准确,根据相关规定,不具有刑事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量刑的依据。
庭审中,潘某国首先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我对我的犯罪行为给你们带来的痛苦和悲伤深感内疚、自责,向你们道歉、赔罪”。
之后,从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潘某国为自己作了四点辩护意见:第一,当时情况紧急,自己作出的措施迫不得已,他的行为构成避险过当交通肇事罪,符合刑法“避险过当”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案发后,他有自首的情节。潘某国说,案发当天交警在医院找到他时,他第一时间如实作了供述,他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自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从毕业至案发前,他工作良好,没有不良纪录,也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多次受到各级奖励。
第四,他认罪态度较好,“每一次询问、讯问,我都如实的实事求是地供述,毫无保留,态度也比较好。”
潘某国的辩护人称,潘某国确实存在紧急避险、避让行为,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这个情节,从轻处罚;鉴定机关对赵某海的死亡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整个案件中,潘某国不存在救治不及时的情况;公诉机关认定潘某国逃逸是因为闫某华冒名顶替,不是潘某国逃离现场,因此逃逸行为与赵某海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
潘某国的辩护律师称,案件的发生与潘某国的身份没有任何关系,不是定罪量刑或从轻从重处罚的依据。“案件从发生到现在,已近一年时间,对原被告都是一种磨难,希望法院尽快作出公正判决,使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法庭上,被害人家属通过多个视频资料表明,案发后,潘某国未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对伤者进行积极救助,导致赵某海案发3小时后才送到医院,耽误了最佳救治时间。潘某国的逃逸行为与赵某海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称,潘某国作为政法部门干部,知法犯法,酒驾、逃逸致4人死亡,案发9个月后,潘某国没有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任何赔偿,建议法庭从重处罚。
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还当庭质疑:2014年5月1日早晨,潘某国同样因酒驾,连续撞坏几辆汽车,用以证明潘某国的主观恶性,但潘某国对此当庭否认。
庭审中,闫某华不同意自己是共犯,称案发后他之所以说是他开的车,是因为当时他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所以作出了错误的判断。神志清醒后,和潘某国一对,他立即打电话报警,在公安调查之前,他就更正了说法,因而不能将他作为共犯。“可以作一百个假设,如果我当时在清醒状态,潘某国就是我爹,我也不会为他顶包,我50多岁了,这个认识还是会有。”
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潘某国再次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因为我的犯罪行为给你们带来的痛苦,我确实非常后悔,也非常痛心、内疚,我向你们道歉,向你们赔罪。”
潘某国最后说,他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人带来了痛苦,给社会和群众带来不良影响,给公职人员抹了黑,“我感到无比痛心和后悔,我一定会认真悔罪,认真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最后我还要向被害人家人道歉,用我的余生去赎罪。”
被害人家属当庭表示,不接受潘某国表演式的道歉,“我希望也相信法院会作出公平合理的审判,还我们一个公道。”
1月15日中午12时48分,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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