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6 16:13:23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2021年8月14日凌晨,邓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从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家里出发,前往萍乡市安源区某菜市场卖菜。凌晨5时左右,途经萍青线青山镇水口灯具城路段时,碰撞道路右侧同向推行二轮自行车的曾某,造成曾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邓文萍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同日,曾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曾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邓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不是属于非机动车类。经认定,邓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能及时发现同方向靠道路右侧推行二轮自行车的行人,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亲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邓某的故意形态,结合调查评估意见,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