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6 17:02:1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6347.42元。
2019年2月15日18时30分许,李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高上线行驶至萍乡市区某路段时,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妹妹拨打电话报警,李某在现场等候。经鉴定,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4.3721mg/100ml,刘某左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均应从重处罚。其造成被害人刘某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可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