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6 18:11:5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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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保险问题,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多数也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以及赔偿项目的计算问题,编者结合实务,特著此文作出简要分析总结。
壹、复核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注意这里的三日指的是工作日,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贰、赔偿
一、赔偿方式: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第二,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3年。
二、赔偿项目:
1、医疗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6条规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7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误工费=收入标准*误工时间(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8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9条规定,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0条规定,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交通事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新疆、青海、西藏是120元/天,其他33个地区是100元/天。
需要注意,如果是工伤的情况下,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
北京: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工伤的工伤职工,“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上海: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实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其他地区具体看各地规定。
6、营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1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但对于医疗机构关于营养费的医疗意见,法院是作为参考,并非百分百支持,根据受害人的伤情酌情决定其营养费具体数额。
计算公式:必要的营养费=30元/天×营养期限
7、残疾赔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2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等级以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分为一至十级,对应伤残系数100%-10%。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为59周岁以下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为60周岁至74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年龄-60)*伤残系数
3)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为75周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8、残疾辅助器具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3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4条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计算公式: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0、死亡赔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5条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
1)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为59周岁以下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为60周岁至74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年龄-60)
3)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为75周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6条规定,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7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8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18周岁以下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周岁-被扶养人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60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4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23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叁、保险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法律依据。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肆、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正)
5.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9.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