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6 21:47:38来源:法律常识
与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刑事处罚有哪些?
安全生产适用的党纪处分、政纪处分有哪些?
想知道这些就往下看吧!
一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共 7章114条
《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1个条文,12个罪名
《最高法院、最高检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最高法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
《最高检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最高法院、最高检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24号令)
二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刑事处罚
1.《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11个条文,12个罪名: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1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带的是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所涉及的罪名
2.安全生产所涉及的其他犯罪(主要有8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非法经营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自然人,具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过失犯罪:过失是,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遇见行为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法律有规定才负刑事责任;因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如果是故意,就不再是事故犯罪。
立案标准: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
关于渎职罪
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一样,都是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察的职务犯罪,《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具有违反职责或职权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或职权有很多,违反都可能构成此罪,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7、107条规定主要有: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漏报的,不立即组织抢救的,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
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批准或者验收行为的,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行为的;
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3.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明确的安全生产适用党纪处分
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类。
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类
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类
违反规定批准提供危险物资类
不按照规定组织审查验收安全生产设施类
违反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作业类
违反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证照类
违反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类
违反规定投资入股或者经商办企业类
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类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明确的安全生产适用的政纪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七类25种表现
不执行或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违法违规批准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干预插手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执法、中介活动等行为;
对工程项目未按照“三同时”规定组织设计审查,对事故瞒报、谎报或者不及时组织抢救等行为;
妨碍事故调查处理和不执行事故处理决定的行为;
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以及徇私舞弊等行为。
对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五类18种表现
生产经营和新建、改扩建等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
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
瞒报、谎报事故、擅离职守、逃匿以及妨碍事故调查的违法违纪行为;
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事故处理决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违法违纪行为——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