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7 01:34:03来源:法律常识
一男子驾驶三轮电动车与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人受伤后逃逸,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日前,固镇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32834元。
经查明:2019年7月4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在路上行驶时,与相对方向张某驾驶的载着张某侄子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驾驶三轮电动车逃逸。经鉴定,张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征象。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与其侄子无责任。
另查明:2019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被固镇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确定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33283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