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7 03:18:05来源:法律常识
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赔偿金直接因身体损伤而发生,直接用于损害的治疗和因残疾而产生的特定消费,因此,该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所有,夫妻另一方在离婚时,不能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该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