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5 16:02:36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看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书,很值得宣传,案情比较特殊,是癫痫病患者开车造成的事故,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之所以用“以外的危险方法”这种表述,是因为刑法中已单独规定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时,也意味着这个罪名要求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达到了放火、爆炸同级别的危险性和破坏性。
我们国家向来重视公共安全,因此,这个罪名的刑罚较重,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起点刑也在三年以上;如果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则起点刑在十年以上,最高可判处死刑。就算是过失犯罪,刑期也在三年以上;除非情节较轻,才判处三年以下。
基本案情
刘某某于2017年在留学期间取得美国驾驶执照,回国后于2018年5月9日向深圳交警部门申领了驾驶证,同年6月起,刘某某因多次出现短暂失忆、全身抽搐等症状到多家医院问诊。期间曾于2018年11月9日驾车前往广州途中发病,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意外。2018年12月刘某某被确诊患有癫痫,此后其服用药物治疗,但直至案发前仍时有发作。刘某某明知其患有驾驶禁忌病症仍然多次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2019年5月16日19时许,刘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深圳市南山大道行驶至一路口时,再次发病,车辆失控,先是撞向路口中间安全岛等候信号灯通行的人群,后又撞向相对方向静止等候信号灯通行的两辆机动车,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五人轻伤、两人轻微伤,三辆汽车、四辆电动自行车、一辆自行车及市政交通设施受损价值达125897元的严重后果。
故意OR过失
辩护人认为刘某某存在侥幸心理,内心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成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
就本案而言,首先,刘某某作为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成年人,具有正常的认知能力,其供述知晓自己患有癫痫,发病频率高时两三天一次,低时十多天一次。发病时会突然失去意识,有时候还会产生幻觉幻听,案发前曾出现过交通意外。医生明确叮嘱其不要驾驶车辆,但其为了方便也存在侥幸心理,有时会偷偷开车。
其次,从一般人的认知情况看。具有生活常识和驾驶经历的人都知道,癫痫是一种神经系统发作性疾病,发病症状,轻则表现为短暂的意识障碍,重则表现为全身肌肉抽动及意识丧失,均将导致患者一段时间内失去意识和行为能力。癫痫发作具有突然性、不可预知性和不可自控性,没有完全治愈前发病概率较大,患者驾驶机动车上路随时可能发病,而一旦发病就会失去对机动车的控制,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将不可避免。
因此,癫痫患者驾车“发病”和“肇事”均不可控,所致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概率较高,不具有轻信能避免的事实基础和可能性,故对刘某某的侥幸心理应当认定为放任型故意,而不是轻信能避免。
疾病发作是否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刘某某已经确诊为癫痫病患者,在驾驶机动车上路时具有正常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对其驾驶机动车上路会因自身疾病随时发作而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具有认识和选择能力,但其放任自身辨认和控制能力会因随时发病而减弱或丧失而对公共安全造成的高度危险,是违反驾驶禁忌时自由选择的结果,应当对该结果的发生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其亲属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取得了谅解。
同时,鉴于刘某某犯罪系其自身疾病原因引发,属于放任的间接故意,与希望、追求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有所区别,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