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一下!交通肇事案致人重伤,过失致人重伤负刑事责任吗

时间:2023-05-25 16:48:06来源:法律常识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郑某昌及其朋友等四人在西安市莲湖区鼓楼地下停车场内取车,李某茹驾驶车辆造成车位后“阻车杆”损坏,停车场收费人员赵某朝要求赔偿维修费用,否则不能离场。

被告人郑某昌让三名朋友步行先行离开停车场,郑某昌为逃避赔偿,趁有其他车辆缴费出场停车杆抬起之际,驾车闯杆驶离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被害人XXX见状从收费岗亭旁追出,手拉车辆右后门,欲阻止车辆离开,郑某昌未减速,赵某良被拉倒地致头部受伤。

2021年10月13日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昌过失伤害他人致他人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昌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昌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意外事件且被害人本身存在过错,被告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微法简评】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的,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另外,为实施“碰瓷”而过失致人重伤的,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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