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5 18:20:40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王律观点:刑法禁止交通肇事后逃逸,主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维护交通管理秩序。认定肇事人“逃逸”不能仅仅看肇事人是否离开现场,其关键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的行为特征。如果肇事人肇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如拦截车辆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立即报案在医院守候等待公安机关的审查处理,虽然其离开了肇事现场,但系为了救助被害人所致,当然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反之,如果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而逃跑的;或者虽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却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均属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如果行为人案发后留在现场,积极配合交通警察查处,且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已经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被害人住院治疗期间离开案发地,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我们认为,行为人离开案发地的行为客观上没有影响到案发时对被害人的及时救助,没有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如果行为人离开案发地的时间是在交通警察已经对事故现场勘查后,被害人在医院治疗期间。这个期间内,事故的危害结果处于待定状态,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也处于待定状态,公安机关也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更为主要的是,行为人在得知被害人医治无效死亡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接受处罚,由此可见,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即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