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07:36:03来源:法律常识
【导语】现在违法行为层出不穷,花样诸多,其中套牌一事也是层出不穷,给被套牌车主朋友带来很多麻烦,也给交警部门的管理带来不便。那么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呢?
【案例简介】
2013年11月6日22:00许,赵某酒后无证驾驶套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福安市区广场路沿解放西路往解放东路方向行驶,行经解放西路党校门口路段时,与对向陈某驾驶避让的自行车碰撞,造成陈某和赵某受伤,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及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11月29日间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因双方协商不成赔款事宜,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过法院查明本案的肇事车辆悬挂的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系杨某,该车辆未依法登记注册。
本案事故的发生,主要是赵某酒后骑车且驾驶速度过快导致的,赵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此次事故中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作为本案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将未依法登记注册、悬挂其他车辆号牌的机动车交由无驾驶证的被告郑某驾驶,对损害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