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08:03:00来源:法律常识
樊勇与王飞、曹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次事故中,樊勇所驾车辆正常行驶,被告曹磊、王飞驶入道路左侧超车,樊勇难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其超载行为系缺失型过错行为,对自身损失承担10%的责任即11077.6元,其余90%的赔偿责任即99698.4元,由被告曹磊、王飞共同承担。
杜长太与詹仁文,中国人财保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詹仁文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原告垫付的相应的鉴定费应由被告詹仁文和原告分担,结合本案责任划分比例,故该费用原告自行承担10%即220元,被告詹仁文承担90%即1980元。
盛林荣与李忠亮、林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在事故中,双方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被告李忠亮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盛林荣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应由被告李忠亮承担原告盛林荣因此造成损失的85%赔偿责任,而原告盛林荣则应自负其中的15%赔偿责任为宜;
刘学武与杨建山、定远县联运装卸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因杨建山负事故主要责任,刘金富、刘学武各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于刘学武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本院确定由杨建山、刘金富分别承担70%和15%的赔偿责任,刘学武自行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周炳文与周洁、王秀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因本案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纠纷,根据事故成因及作用力的大小,本院确认由被告周洁对事故责任后果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原告周炳文自负20%的民事赔偿责任。
黄胜宁、蓝亚新等与罗永胜、广西来宾中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忻城汽车总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主次责任分责,民事责任由黄永忠与罗永胜按8:2的比例分担。
章某某、钱某某、何某某与金某某、某XXX某区某某某市某某区某某粮油管理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因此,原告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及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第一被告承担75%的赔偿责任,原告方自负25%的损失。
刘光煜与葛明松、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双方的事故责任和过错大小,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交强险赔偿部分之外的其他不足部分,本院认为应由被告葛明松方承担75%、原告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即被告葛明松方共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114.54元(29486.05元×75%)。
翟子喜与孙俊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些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次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孙俊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对超出部分损失26155.3元,由孙俊标承担70%,即18308.7元,由原告承担30%,即7846.6元。
秦晋朝与向明富、黄檗山旅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因本案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秦晋朝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向明富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70%的民事责任。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因原告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自身的损害应承担35%的次要责任。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雪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医疗费超出部分40354.63元及鉴定费2520元,合计42874.63元,因被告金宏气体公司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酌定由被告金宏气体公司承担超过交强险部分65%的赔偿责任,即27868.5元,原告陈雪林自负35%的事故责任,即15006.13元。
严易道与李茂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茂兵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属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所以,根据案情,酌定由被告李茂兵承担60%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原告60%的经济损失,原告自行承担40%的民事责任。
施云树与胡金媛、毛利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在本次事故中,死者毛裕表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施云树承担次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故认定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胡金媛、毛利平在继承毛裕表遗产的范围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98900元×60%=59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