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0:08:10来源:法律常识
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事故现场,在距离不远的地方来回徘徊,拨打110后又主动返回现场,究竟是向他人求助,还是逃逸?检察官亲临现场进行侦查实验,否定了公安机关原本认定的逃逸。日前,经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俊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年9月19日23时左右,李俊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带着两名工友返回宿舍时,在路上与王某相撞。交通事故发生后,惊慌失措的李俊和两名工友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他打电话向老板求助,老板让其赶紧报警。在等待警察时,李俊在案发现场几米远的地方来回徘徊,听到警笛声后,李俊主动返回现场。经抽血检测,李俊的酒精含量已达86.89mg/100ml。王某因事故致头部、胸部、腹部复合性损伤当场死亡。
同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以李俊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泰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认定他有逃逸情节。
在审查过程中,虽然李俊积极认罪,但是究竟他为什么离开现场,是逃避法律处罚,还是其他原因?这个疑问在检察官脑海盘旋。在讯问李俊时,他回答:“当时工友都喊快跑,我就跟着跑,我跑是为了向老板求助。”
于是,检察官决定亲临现场进行侦查实验一探究竟,同时经多方努力,两名工友也来到现场再现当时情况。办案检察官发现,案发所在的乡村公路东边是一条大河,西边是已成熟的水稻,没有监控录像。不过,这块区域的水稻还没有收割,李俊和两名工友逃跑时踩踏的痕迹仍清晰可见。其中两条踩踏痕迹是直直向前,之后消失不见,还有一个在距离摩托车几米远的地方形成了一个类似镰刀状的痕迹,从此处徒步到案发现场不到1分钟。
综合收集到的证据,办案检察官认为,虽然李俊确有离开现场的情况,但不是为了逃避法律处罚,而是为了求助老板处理,且其离开的过程中所经过的所有地点都在案发现场的辐射范围内,检察官最终认定李俊不存在逃逸情节。今年1月15日,泰兴市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李俊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文字:葛东升 李玲蓉 编辑: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