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来普及一下师宗交通肇事逃逸案,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且双方无争议但其中一方不能移动

时间:2023-05-26 16:17:31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罗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典型的因疲劳驾驶而引发的交通肇事案。家住师宗县高良乡笼嘎村委会大高良村37号的聂某某,因在罗平和朋友吃喝玩乐一整晚,在非常疲劳的状况下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而获刑五年半,同时赔偿巨额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4日7时许,被告人聂某某驾驶云DW85x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由罗平县城沿G324国道向师宗县城方向行驶,7时30分许,行驶至G324线K2307+400M处(罗平县哨田村)路段时,因被告人聂某某在吃喝玩乐一整夜,睡眠严重不足的状态下疲劳驾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所驾车辆与行人郑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碰撞并拖刮,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聂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肇事,致三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聂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家属积极垫付部分丧葬费,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同时赔偿三名被害人家属25116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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