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06:54:41来源:法律常识
在交通事故案件庭审中,曾不止一次遇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被认可的情况,大多数人的理由是责任划分不公正,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申请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什么情况下有必要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条款对于申请复核的条件进行了规定,需要特别注意两点:
一是当事人申请复核,务必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内部规定,需由原办案人员转交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需提前询问办案人员,以免耽误时间。
二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这四种情况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
另外,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和事故认定工作具体要求的规定,可以明确,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等情形,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认定工作中存在“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如果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通过复核程序得到纠正的可能性较大。
从功利的角度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中,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是“责任划分”,该部分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民事赔偿比例和数额;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将直接影响量刑轻重。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认定过程中的错误,对“责任划分”影响越大,越有必要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