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08:42:01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欧海洪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欧海洪,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22日上午8时42分许,被告人欧海洪驾驶湘A2××××号牌低速自卸货车,超核定载质量装载沙石、水泥涵管等,沿X018湘潭县县道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湘潭县××镇××村××组日华街南侧长下坡路段时,发现车辆制动失效,欧海洪随即采取踩刹等相关措施,车辆仍无法控制,沿道路向坡下冲去,先后碰撞日华街道路上赶集行人及相对方向徐术明驾驶的湘C6××××号小型轿车,造成彭某2、张某、彭某1、王甲、胡某3、周某华、胡某1、段某华、谢某湘、胡某2共10人死亡,彭某英、胡某庭、胡某元、胡某英、刘甲、陈甲、周甲、赵某成、朱某芳、王某兰、邬某华、胡某英、彭某平、周某华、刘某宇、王某升、胡某英、胡某梅、符某曼、熊某连、周某仁、贺某连共22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进行认定:欧海洪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人员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欧海洪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海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0人死亡、22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于有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欧海洪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欧海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海洪忽视交通安全,驾驶载物严重超过核定载重量,且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途经人流密集的集市地段时,制动突然失效,造成致10人死亡、22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杨巧关于被告人欧海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告人欧海洪亲属代表其到被害人家某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致歉,并每家送了300-500元慰问金,取得了部分被害人书面谅解等情节,与客观事实相符,但是被告人欧海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且尚未履行赔偿义务,上述情节不足以对其减轻、或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杨巧建议对被告人欧海洪减轻、或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海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