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13:00:48来源:法律常识
【普法】现实生活中,不乏奇特的法律案例,比如小偷入室盗窃,被主人发现后逃跑受伤,反而将主人告上法庭,而判决结果也往往引发极大争议。
这背后其实隐藏着复杂的法律知识,有必要进行普及。
自己的摩托车被人偷了,偷车的盗窃犯被判入狱,可过了1年多,车主居然被告上法庭,原告竟然是盗窃自己摩托车的小偷,小偷要求车主赔偿20万元。
看到这里,大家一定以为是天方夜谭,但这是一桩真实的法律案例。
2019年8月的一天,湖南岳阳一位叫徐鑫焱的先生,突然接到岳阳县人民法院的传票。
徐鑫焱感到莫名其妙,自己一直遵纪守法,从来没有犯过错误,也没跟被人有什么纠纷,怎么会收到法院的传票?这是谁把自己告了?
当他看清传票内容时,以及原告名字时,顿时气得直跳脚。
原告叫付涛(化名),提出诉讼请求是请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徐鑫焱,支付给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全部费用共计20余万元。
徐鑫焱简直快气炸了,同时觉得自己太冤了,为什么呢?
因为这个起诉自己的付涛,身份太特殊了。2年前他因为盗窃徐鑫焱的摩托车,判有期徒刑1年9个月,现在应该刚出狱,却把徐鑫焱给告了,这是什么道理?
2017年4月29号晚10点,徐鑫焱正在家里看电视,突然楼下传来父亲的声音:“晚上有人骑了摩托车没有?”徐鑫焱赶紧下楼,一看才发现,家里的摩托车不见了。
徐家的房子是一栋临街楼房,一家人平时住在二楼,摩托车就停在一楼,现在摩托车不见了,父子俩都不知道下落,很可能是被偷了,徐鑫焱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察很快就到了,徐鑫焱向警方说明情况后,便开上自家的汽车,跑出去找人,他觉得小偷可能没走远,说不定自己运气好能碰上呢。
徐鑫焱跑了差不多1个小时都一无所获,汽车反而快没油了,只好跑去加油。
从加油站刚出来,徐鑫焱突然发现前面有一道摩托车的灯光,一脚油门就跟上去了。
等靠近了,徐鑫焱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百分百肯定没错,这就是他家的摩托车。
徐鑫焱靠近摩托车,并驾而行,按下车窗玻璃后,对骑车的人大喊:“放下摩托车,不要跑了!我已经报警了!”
可对方根本没停车的意思,反而是一加油门,呼一声,直接加速往前跑!
【罗敷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元至3000元。本案中此人盗窃徐家摩托车,数额显然满足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罗敷媚说】
徐鑫焱很生气,也是一踩油门,加速往前追,一场追逐战开始了。
就这样跟了十几分钟,摩托车见徐鑫焱一直追,便有意驶离大路,往一条偏僻的乡村道路跑去。徐鑫焱担心跟丢,便进一步加速,紧跟过去,打算找机会把对方逼停。
一个想逃跑,一个想追上,双方车速越来越快,时速都超过了60公里。
很快,摩托车到了道路的转弯处,因为路上没有灯,小偷没及时发现前方是一个急转弯,到了跟前直接来了一个急刹车,而徐鑫焱对这条路也不熟,发现摩托车紧急减速,也是下意识地使劲踩刹车,然后猛打方向盘。
由于车速太快,加上距离过近,徐鑫焱的汽车没完全刹住,还是撞到了摩托车的屁股,把摩托车一下子撞到在地,骑车的小伙子一头栽倒在地上,汽车也翻到田里。
由于系着安全带,徐鑫焱没受伤,他从车里爬出来,发现偷车的小伙子受伤了躺在了地上,看情况有些严重,便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察很快到达现场,经调查,小伙子叫付涛,付涛承认正是他偷了徐鑫焱的摩托车。
这个付涛不是偶然作案,他是盗窃老手了。这一段时间,附近几个县接连发生了多起摩托车被盗案,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很相似,警方一直没有找到线索破案,这时才知道都是付涛干的。很快,警方锁定了以付涛为首的5人盗窃团伙,将他们一网打尽,抓捕归案。
经审讯,付涛等5人都是岳阳人,先后在平江、岳阳境内作案4次,盗窃摩托车7台,涉案价值达3万元,盗窃徐鑫焱的摩托车是他们第7次作案,没想到栽了。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付涛没跑了。
2017年10月,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付涛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他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2年10个月到6个月的有期徒刑,以及数额不等的罚金。
【罗敷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付涛盗窃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法院判其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罗敷媚说】
摩托车找回来了,盗窃犯判了,案件尘埃落定了,但徐鑫焱的烦恼才刚刚开始。
2019年下半年,付涛服刑结束出狱。不久后就把徐鑫焱告上了法庭,要求付涛支付给自己如下费用: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等,全部费用共计20余万元。
岳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付涛明明盗窃了徐鑫焱的摩托车,为啥还要起诉徐鑫焱,索要20万元赔偿呢?这就需要重新回到2年前摩托车撞车的那个现场。
汽车和摩托车相撞后,交警部门也到现场进行了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徐鑫焱驾驶小汽车从后方撞倒了付涛骑的摩托车,徐鑫焱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付涛负次要责任。
可徐鑫焱无法接受这个认定结果,他觉得这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他追的是盗窃自家摩托车的小偷,是保护自己财产的合法行为,而且不是故意撞的,还帮助破获了一个盗窃团伙,这是协助破案有功,即便不赏,也不能是自己的主责呀!
正因为如此,对于交警部门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徐鑫焱没有同意签字。
付涛住院花了不少钱,他认为自己应该获得赔偿,交警部门还就医疗费的问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可是调解没能成功,这就给付涛起诉徐鑫焱埋下了伏笔。
【罗敷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本案从交通事故的角度出发,认定徐鑫焱承担主要责任,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罗敷媚说】
2019年8月19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付涛的起诉。
庭审过程中,徐鑫焱坚持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但付涛却辩解说:“大晚上的,一个人在后面开车追你让你停下来,你心里是什么样想法?我还以为他是打劫的呢,所以才不停地跑。”而徐鑫焱却加速追赶,最终把自己撞倒,导致受伤严重,住院花了很多钱。付涛认为:徐鑫焱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自己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
听到付涛这番说辞,庭审现场的徐鑫焱气坏了,可更让他生气的还在后面,付涛居然声称当时的交通事故不是意外,是徐鑫焱有意开车把自己撞倒,要自己的命。
总结成一句话:徐鑫焱是故意杀人未遂,至少也是故意伤害,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罗敷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处罚。这两项罪名突出“故意”,必须具有杀人或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本案中,徐鑫焱追逐付涛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夺回被自己盗窃的摩托车,即便对付涛造成了人身伤害,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罗敷媚说】
其实付涛想要的无非是金钱赔偿或经济补偿,说白了就是要钱。
付涛声称,自己住院治疗1个月,花了几十万,而这些钱都是家人借的,为此欠下了一笔很大的外债。虽说后来治愈了,却留下了不小的后遗症,掉了3颗半牙齿,嘴巴变形,下颚骨移位,头颅骨开裂,差一点死掉。
等服刑结束出狱后,付涛觉得自己痛改前非了,想找个工作好好赚钱,却因为有犯罪前科,加上“破相”找不到工作,赚不到钱,欠下的几十万外债更让他“压力山大”。
付涛对法官说,关于偷窃,他已经服刑了,为此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而他受的罪、现在的不幸该由谁来承担呢?自己不想问付涛要太多钱,怎么也要稍微赔偿一点,把自己住院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都赔给自己,再补偿一点精神损失费,差不多20万元就够了,反正徐鑫焱的汽车是投了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徐鑫焱自己掏不了多少。
徐鑫焱火冒三丈:你一个盗窃犯,还要精神损失费?我一分钱都不赔!
岳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是一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1,原告付涛盗窃摩托车,被告徐鑫焱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进行了追赶,因而发生了交通事故,付涛有重大过错,酌定原告应该承担90%的责任;
2,被告徐鑫焱在追赶过程中没有控制车速和保持适当距离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10%的责任;
3,因徐鑫焱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了强制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2019年11月23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付涛各项损失共计115000元;徐鑫焱个人赔偿1255元,共计116255元。
只有10%的责任,个人只要出1255块钱,这个一审判决对徐鑫焱来说似乎不会造成什么太大影响,换做是别人的话,可能就接受结果,息事宁人了。
可徐鑫焱思来想去,还是觉得无法接受,因为他觉得这不是1000块钱的问题,而是根本原则问题,因为要保护自己的财产抓小偷,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什么逻辑?!
怎么我抓贼还有错呀?我抓贼还得顾及贼会不会受伤啊?因为怕贼受伤我就不抓,我怎么保护个人财产呢?以后如果有人的财产被盗,追还是不追?
除此之外,徐鑫焱的律师还提出了一个新观点,那就是一审对于案件的定性。
律师指出,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的意外事件,但在案发当晚,徐鑫焱是为了追回自己的摩托车而发生意外,本质上不是交通事故,而是正当防卫。
【罗敷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罗敷媚说】
徐鑫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也不服,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令人想不到的是,原告付涛居然也提了上诉,他觉得自己太吃亏,请求二审法院增加自身的医疗费四4万多元,以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7700余元,并且要求改变原被告的事故损失赔偿比例,增加徐鑫焱的赔偿比例。
2020年4月16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6月11日开庭审理。
主办法官不敢怠慢,对案件进行了重新梳理,指出了双方争议的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当如何认定。也就是指案件的性质。一审法院认为这是一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徐鑫焱的律师对此提出质疑。
第二,徐某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付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比例应该是多少。
二审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仔细评议,最终认为这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责任案,徐鑫焱追赶并逼停付涛驾驶的车辆,其目的是为了制止犯罪,追回自己的财产,应当认定徐鑫焱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一审将本案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错误,应予纠正。
【罗敷媚说】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在于“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再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就变成了故意伤害。
本案中,付涛盗窃徐鑫焱的摩托车已经得手,盗窃行为行为已经结束,但实际上徐鑫焱的摩托车仍在其控制下,付涛对徐鑫焱财产的侵害仍在持续进行中,因此徐鑫焱追逐导致付涛受伤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罗敷媚说】
这样一来,案件性质就完全变了,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变成了健康权纠纷案。
接下来就是第二步了,徐鑫焱的正当防卫到底合理不合理?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这是徐鑫焱要不要为付涛受伤负责的关键。
为慎重起见,法官再次对全案进行了详细审查。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付涛受伤后构成十级伤残,徐鑫焱的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依法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案件性质改变了,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赔偿义务。
最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判决: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1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驳回付涛的诉讼请求。
一锤定音,徐鑫焱不必承担任何责任,付涛所有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
【罗敷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必要“,是指从常理衡量是否必要,不能考虑特殊或极端情形。
本案中,既要求徐鑫焱与付涛驾驶的摩托车保持安全距离,确保付涛人身安全,又能够使他实施正当防卫,并且成功追回自己的摩托车,一般人根本做不到;另外十级伤残是最低的伤残等级,这个损害后果是在合理的范围内。综上所述,徐鑫焱的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罗敷媚说】
对于这个结果,徐鑫焱十分感动。
对他而言,二审判决不是1000多块钱的意义了,而是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他告诉记者,自己会教育下一代或者周边的人,遇到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要大胆进行正当防卫。
事实上,徐鑫焱的感受正是法庭所期望的。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他们之所以撤销一审判决,是希望通过对此案的审理,传达出法律真正的意义,即法律要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鼓励人们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时敢于制止。
近些年来,诸如扶不扶、救不救、追不追等类似的案件时有发生。司法要惩恶扬善,明辨是非,以鼓励和倡导规范的公共空间行为,向社会提供行为指引,向民众传达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这起“追不追”案件的二审判决,就充分彰显了司法有是非、有力量、有温度。
当这样公平正义的审理结果越来越多时,就向全社会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法律是保护正义者最强大的盾牌,更是指向犯罪者最可怕的利剑。如果你确定你做的就是一件正确的事情,没有逾越任何的法律边界,那么就不用害怕,更不需要有后顾之忧。
文章最后,我想起一句话: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这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