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了解一下交通肇事当庭判决书,交通事故二次碾压受伤索赔案例

时间:2023-05-27 14:40:43来源:法律常识

6月3日,江西省鹰潭78岁的杨姓老人下公交时,被关闭中的车门夹住,随后被起步的车辆带倒,并被车轮碾压造成重伤,最终在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此后,鹰潭市月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公交司机余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责任。但老人家属及其律师认为,司机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嫌疑,主张判处其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11月10日,该案在月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12月9日,月湖区法院发布判决书,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

对于一审判决,老人家属表示不服,将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老人被车门夹住跌入车底,遭公交车二次碾压

老人的儿子颜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今年6月3日早晨,自己78岁的母亲走下涉案公交时,右脚还留在公交车踏板上,车辆即关门并起步,导致老人右脚、右手被车门夹住,随后被开动的车辆带倒。当时站台上有乘客见状后均大声呼喊,提醒司机停车,其中一名女性乘客试图拉起老人,没能成功。站台上的徐先生见状,立即随车奔跑,大喊“出事了”,试图招呼司机停车。

颜先生说,老人被带倒后,司机可能意识到出事了,“停了大约3秒钟,后来车又启动,缓慢地向前行驶了大约三四米”,司机随后下车查看。颜先生表示,公交车第一次启动时,只是压住了了老人的脚踝;第二次启动时,车轮碾过老人的右腿、右胯、右手,造成老人受重伤,流血不止。

↑月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书

目击了事发全过程的徐先生告诉记者,老人被公交车带倒后,他连忙向公交车前门跑去,一边大喊,招手示意司机停车。“司机一开始可能以为我想上车,所以并没有立即停下。后来我试图抓住公交车,司机才将车停稳并下车。”徐先生称,看到老人伤情严重,司机下车后,他上前责备驾驶员失职。

而根据颜先生向记者描述的车内监控视频的情况:当天早上7时18分,老人下车时,公交车在后门还未关闭的情况下,就已经启动,此时老人双脚还站在公交车的第二级踏板上。当老人左脚踏上站台时,车速加快,同时车门关闭,夹住了老人的右脚,老人随后被带倒,站台上有路人向老人倒下的方向跑去。车门关闭3秒后,公交车停止,后门开启,站台上有一名男子向公交车前门跑去。大约3秒后,公交车在后门开启的情况下再次启动,缓慢向前行驶了约3秒后,彻底停止。

监控视频还显示,司机停车后,从前门跑下车查看;几秒后,又从前门上车返回驾驶室中进行某些操作;随后再次从前门下车,经过后门,至车辆后方查看,片刻后,有人大喊“快打110!”司机从后门上车跑回驾驶室拿出手机,一边打电话,一边从前门走下公交车。

颜先生告诉记者,司机在事发次日的口供中称,自己当时听到外面有人喊“出事了”,随后“靠边停车”。颜先生认为,公交车刚离开站台,离路边很近,并无“靠边停车”的必要和需要。

此外,颜先生还认为,司机的举动耽误了抢救时间。“这个过程里,我母亲大量出血,但并未死亡,我的父亲坐在路边悲痛欲绝,但司机一直没有上前施救或问询。”

颜先生告诉记者,监控视频显示,7点19分,司机从驾驶室内取出电话并从前门下车。从监控录音中,可以听到司机拨打了110及120。此后至7点39分救护车开走,司机一直站在公交车前门处打电话。

另一名目击者林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时,自己看到有人躺在车底,就走上前帮忙。当时老人意识清醒,还能说话。林女士得知已有人拨打了急救电话,便向老人询问其子女的电话,但事后得知老人说的其实是自己的电话号码。

“当时大家都觉得救护车很久没到,心里挺着急,”林女士说。救护车到来后,林女士听到急救人员说,由于老人伤势过重,中医院的条件无法抢救,因此后来将老人送至九〇八医院抢救。

据了解,事故现场距离鹰潭市中医院距离为500多米,中医院救护车抵达现场的时间为7点36分,最终伤者被送往距离事发地点1000多米的解放军第九〇八医院抢救。

颜先生提供的解放军第九〇八医院急诊科抢救记录显示,老人被送至医院时,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多发伤,右肢、右下肢开放性毁损伤;床上性颅脑损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最终,老人在医院中因抢救无效死亡。

公交公司称车辆再次启动系司机“慌神后操作失误”

对于上述案件,鹰潭城区交管所负责人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视频呈现的情况,公交车司机不可能存在实施伤害的主观故意。不过,事发时,驾驶员没有在第一时间看到有事故发生并采取相应行动,是严重的操作失误。

鹰谭公交公司负责人则告诉记者,“我们也能理解家属的心情,知道这是一个很难迈过去的坎。”但对方同时认为,司机与老人无冤无仇,“怎么可能故意伤害?这就是一个交通事故。”

对于当时车辆再次启动,该负责人称,是因为驾驶员慌神后操作失误,导致车子“溜了一下”。该负责人说,当时驾驶员听到外面有人喊出事,慌忙拉起手刹后跑下车。由于当时手刹没有拉到位,所以她随后又返回车上把手刹拉好。

该负责人还表示,事发后,公交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事发当天下午,公司领导曾前往家属家中表示慰问和歉意,对于家属的要求也尽量满足。“事实及责任方面,由国家政府部门认定后,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判决,不是我说了算的。”

另据其介绍,过去,公司的驾驶员在遇到事故、纠纷等突发情况后,通常都会第一时间拨打110或120,随后才会联系公司负责人,这也是公司对员工的要求。此外,公司每个月都会召开两次安全教育会议,要求驾驶员必须参加。

法院一审判定交通肇事罪,司机获刑一年

在此案一审中,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责任。事故发生后,余某拨打了110及12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考虑到司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

但颜先生及其律师认为,现场有路人、交警和监控,司机没有逃逸的可能,自首行为并不成立。

颜先生等受害者家属认为,司机在得知有意外发生的情况下,再次启动车辆,事后处理方式不当,表现冷漠,结合视频监控及目击者证言等证据,司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原告律师指出,公交车对老人进行了二次碾压,第二次碾压致使老人重伤不治。司机在第一次停车时,应当已经意识到有意外发生,却未立即做出妥当处理,而是再次启动车辆,对事故伤害结果扩大持放任心理。因此,第二次碾压行为已构成故意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该律师认为,第一次碾压侵害的法益是道路交通安全利益,第二次碾压侵害的法益是生命健康权益。

↑月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书

12月9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判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无异议。

12日,颜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受害者家属及代理律师不认同一审判决,将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外律师:更符合过失性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北京众明律师事务所赵建立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结合上述案情,无法认定被告人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赵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此案中,司机和亡者无冤无仇。司机在驾驶时以正常速度行使,经人提醒后向单位汇报,报警并呼叫120抢救,符合人的一般认知规律。无法认定司机明知亡者在车下却故意发动公交车进行碾压,希望或放任亡者死亡的故意。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案情来看,公交车司机在乘客未完全下车的情况下,即关车门启动车辆,导致老人被带倒遭碾压,属于司机未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失职行为,属于过失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过失行为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所以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亦认为,本案中司法机关的定性没有太大问题。“本案更符合过失性犯罪,而非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为过失性犯罪。现有证据,确实无法证明司机存在主观故意。”

红星新闻记者 潘俊文 实习记者 王语琤

编辑 张寻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交通事故 劳动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律师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案件 房屋 土地 自诉 补偿费 当事人 债务 公司 打官司 刑事案件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交通 肇事罪 交通肇事 甲方 合同 法院 鉴定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车祸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人民法院 债权 补助费 财产 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