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14:40:43来源:法律常识
6月3日,江西省鹰潭78岁的杨姓老人下公交时,被关闭中的车门夹住,随后被起步的车辆带倒,并被车轮碾压造成重伤,最终在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此后,鹰潭市月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公交司机余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责任。但老人家属及其律师认为,司机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嫌疑,主张判处其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11月10日,该案在月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12月9日,月湖区法院发布判决书,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
对于一审判决,老人家属表示不服,将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老人被车门夹住跌入车底,遭公交车二次碾压
老人的儿子颜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今年6月3日早晨,自己78岁的母亲走下涉案公交时,右脚还留在公交车踏板上,车辆即关门并起步,导致老人右脚、右手被车门夹住,随后被开动的车辆带倒。当时站台上有乘客见状后均大声呼喊,提醒司机停车,其中一名女性乘客试图拉起老人,没能成功。站台上的徐先生见状,立即随车奔跑,大喊“出事了”,试图招呼司机停车。
颜先生说,老人被带倒后,司机可能意识到出事了,“停了大约3秒钟,后来车又启动,缓慢地向前行驶了大约三四米”,司机随后下车查看。颜先生表示,公交车第一次启动时,只是压住了了老人的脚踝;第二次启动时,车轮碾过老人的右腿、右胯、右手,造成老人受重伤,流血不止。
↑月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书
目击了事发全过程的徐先生告诉记者,老人被公交车带倒后,他连忙向公交车前门跑去,一边大喊,招手示意司机停车。“司机一开始可能以为我想上车,所以并没有立即停下。后来我试图抓住公交车,司机才将车停稳并下车。”徐先生称,看到老人伤情严重,司机下车后,他上前责备驾驶员失职。
而根据颜先生向记者描述的车内监控视频的情况:当天早上7时18分,老人下车时,公交车在后门还未关闭的情况下,就已经启动,此时老人双脚还站在公交车的第二级踏板上。当老人左脚踏上站台时,车速加快,同时车门关闭,夹住了老人的右脚,老人随后被带倒,站台上有路人向老人倒下的方向跑去。车门关闭3秒后,公交车停止,后门开启,站台上有一名男子向公交车前门跑去。大约3秒后,公交车在后门开启的情况下再次启动,缓慢向前行驶了约3秒后,彻底停止。
监控视频还显示,司机停车后,从前门跑下车查看;几秒后,又从前门上车返回驾驶室中进行某些操作;随后再次从前门下车,经过后门,至车辆后方查看,片刻后,有人大喊“快打110!”司机从后门上车跑回驾驶室拿出手机,一边打电话,一边从前门走下公交车。
颜先生告诉记者,司机在事发次日的口供中称,自己当时听到外面有人喊“出事了”,随后“靠边停车”。颜先生认为,公交车刚离开站台,离路边很近,并无“靠边停车”的必要和需要。
此外,颜先生还认为,司机的举动耽误了抢救时间。“这个过程里,我母亲大量出血,但并未死亡,我的父亲坐在路边悲痛欲绝,但司机一直没有上前施救或问询。”
颜先生告诉记者,监控视频显示,7点19分,司机从驾驶室内取出电话并从前门下车。从监控录音中,可以听到司机拨打了110及120。此后至7点39分救护车开走,司机一直站在公交车前门处打电话。
另一名目击者林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时,自己看到有人躺在车底,就走上前帮忙。当时老人意识清醒,还能说话。林女士得知已有人拨打了急救电话,便向老人询问其子女的电话,但事后得知老人说的其实是自己的电话号码。
“当时大家都觉得救护车很久没到,心里挺着急,”林女士说。救护车到来后,林女士听到急救人员说,由于老人伤势过重,中医院的条件无法抢救,因此后来将老人送至九〇八医院抢救。
据了解,事故现场距离鹰潭市中医院距离为500多米,中医院救护车抵达现场的时间为7点36分,最终伤者被送往距离事发地点1000多米的解放军第九〇八医院抢救。
颜先生提供的解放军第九〇八医院急诊科抢救记录显示,老人被送至医院时,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多发伤,右肢、右下肢开放性毁损伤;床上性颅脑损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最终,老人在医院中因抢救无效死亡。
公交公司称车辆再次启动系司机“慌神后操作失误”
对于上述案件,鹰潭城区交管所负责人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视频呈现的情况,公交车司机不可能存在实施伤害的主观故意。不过,事发时,驾驶员没有在第一时间看到有事故发生并采取相应行动,是严重的操作失误。
鹰谭公交公司负责人则告诉记者,“我们也能理解家属的心情,知道这是一个很难迈过去的坎。”但对方同时认为,司机与老人无冤无仇,“怎么可能故意伤害?这就是一个交通事故。”
对于当时车辆再次启动,该负责人称,是因为驾驶员慌神后操作失误,导致车子“溜了一下”。该负责人说,当时驾驶员听到外面有人喊出事,慌忙拉起手刹后跑下车。由于当时手刹没有拉到位,所以她随后又返回车上把手刹拉好。
该负责人还表示,事发后,公交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事发当天下午,公司领导曾前往家属家中表示慰问和歉意,对于家属的要求也尽量满足。“事实及责任方面,由国家政府部门认定后,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判决,不是我说了算的。”
另据其介绍,过去,公司的驾驶员在遇到事故、纠纷等突发情况后,通常都会第一时间拨打110或120,随后才会联系公司负责人,这也是公司对员工的要求。此外,公司每个月都会召开两次安全教育会议,要求驾驶员必须参加。
法院一审判定交通肇事罪,司机获刑一年
在此案一审中,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责任。事故发生后,余某拨打了110及12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考虑到司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
但颜先生及其律师认为,现场有路人、交警和监控,司机没有逃逸的可能,自首行为并不成立。
颜先生等受害者家属认为,司机在得知有意外发生的情况下,再次启动车辆,事后处理方式不当,表现冷漠,结合视频监控及目击者证言等证据,司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原告律师指出,公交车对老人进行了二次碾压,第二次碾压致使老人重伤不治。司机在第一次停车时,应当已经意识到有意外发生,却未立即做出妥当处理,而是再次启动车辆,对事故伤害结果扩大持放任心理。因此,第二次碾压行为已构成故意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该律师认为,第一次碾压侵害的法益是道路交通安全利益,第二次碾压侵害的法益是生命健康权益。
↑月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书
12月9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判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无异议。
12日,颜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受害者家属及代理律师不认同一审判决,将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外律师:更符合过失性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北京众明律师事务所赵建立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结合上述案情,无法认定被告人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赵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此案中,司机和亡者无冤无仇。司机在驾驶时以正常速度行使,经人提醒后向单位汇报,报警并呼叫120抢救,符合人的一般认知规律。无法认定司机明知亡者在车下却故意发动公交车进行碾压,希望或放任亡者死亡的故意。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案情来看,公交车司机在乘客未完全下车的情况下,即关车门启动车辆,导致老人被带倒遭碾压,属于司机未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失职行为,属于过失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过失行为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所以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亦认为,本案中司法机关的定性没有太大问题。“本案更符合过失性犯罪,而非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为过失性犯罪。现有证据,确实无法证明司机存在主观故意。”
红星新闻记者 潘俊文 实习记者 王语琤
编辑 张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