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观点讯息:交通肇事缓刑担保书,张扣扣律师辩护词精彩绝伦

时间:2023-05-27 15:39:34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余某某,女,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某某旅游集团重庆市江北区区府店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XX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3月,被告人余某某与马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由余某某在重庆注册一个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俗称“空壳”公司)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马某某将客户的护照扫描件等信息通过邮件发送给余某某,余某某再伪造客户与注册的“空壳”公司的业务往来信息,并以此名义向重庆市对外经贸信息服务中心申请《被授权单位邀请函》,然后再将申请到的《被授权单位邀请函》邮寄给马某某。每办理一人次的《被授权单位邀请函》,马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余某某800元或900元不等的报酬。XX年3月至XX年10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以此方式向马某某贩卖《被授权单位邀请函》27人次,从中非法获利22000余元。

XX年7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指控,并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余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提请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审理中,被告人余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2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重庆市外经贸委邀请函申请表、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和担保书、签证邀请函、被授权单位邀请函、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审理中认罪,悔罪,退缴违法所得22800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有期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中期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交通事故 劳动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律师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案件 房屋 土地 自诉 补偿费 当事人 债务 公司 打官司 刑事案件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交通 肇事罪 交通肇事 甲方 法院 合同 鉴定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车祸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被告人 人民法院 逃逸 债权 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