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07:33:37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6月19日,讷河市杜某某驾驶无号牌本田摩托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一果蔬超市前超车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高某某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杜某某、高某某及三轮电动车乘车人刘某某受伤。讷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相关条例及规定,认定杜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高某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高某某、刘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受伤出院后,当事人杜某某及伤者高某某、刘某某来到交调委办公室,与调解工作人员交换意见。伤者高某某、刘某某情绪比较激动,要求当事人杜某某一次性赔偿伤者高某某、刘某某人身财产损失人民币50,000.00元,当事人杜某某不同意,并说自已虽然没住院但也受伤了,车辆也撞坏了,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情绪比较激动,但都有和解意向。调解员一方面为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安抚当事人情绪,安慰伤者,调解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耐心劝解,得到双方当事人理解的认同,最终双方互让一步,达成调解意见。
经过多次沟通与调解,最终当事人杜某某、高某某、刘某某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杜某某一次性赔偿伤者高某某、刘某某人身财产损失人民币35,000.00元,此款包括医院门诊及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出院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全部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全部的车辆维修赔偿项目,钱款当即赔付,以后高某某、刘某某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杜某某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杜某某受伤治疗费用及车辆维修费自行承担,不需要高某某任何赔偿。至此,纠纷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