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08:35:49来源:法律常识
大队指挥中心传来指令:“**号小型轿车违法未处理、车辆未年检”。随后,执勤交警立即上前示意该车靠边停车熄火接受检查。但驾驶员拒不下车配合接受检查,只是出示了机动车行驶证,执勤人员再三要求其出示其驾驶证时,驾驶员更是对执勤民警不理不睬。当执勤交警再次要求其出示驾驶证,驾驶员不但不出示驾照,还发动车辆撞向交警,加速逃窜,执勤交警倒地……
这一系列为逃避执法检查驾车撞交警的恶性案件每天在全国各地会发生多少起?这等血淋淋的执法交警被撞伤、被撞失去生命的暴力案件你还能冷漠地看到什么时候?
而对驾车撞击交警的恶性案件到底如何定性?是定为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刚刚,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以公正的审判结论,准确地诠释了《刑法》的法益,值得司法实践借鉴。
黄岛撞击交警案说的是,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明明知道鲁H××车辆是套牌报废车,却仍驾驶鲁H××车辆往返在巨野到青岛之间拉载乘客。2016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H××客车在青兰高速上遇到高速交警姜某在执勤检查车辆,被告人陈某某很清楚鲁H××为套牌报废车而且自己还没有驾驶证,害怕被交警姜某检查,听了吕某某的唆使驾车逃跑,以躲避交警查车。后陈某某在明知交警姜某2在鲁H××车前检查的情况下,为躲避交警姜某查车,驾车加速撞向民警姜某,致使姜某身体被车辆碾压,造成身体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姜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陈某某驾车逃跑,后又停车逃跑时被抓获。呂某某逃离现场。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0日提起公诉。
检察院的指控意见事实认定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来看看公诉机关具体是怎么认定的: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大型机动车,明知交警就在车前让其停车检查的情况下,仍加速撞向交警并逃跑,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驾驶车辆撞向交警的暴力行为会夺取交警的生命,却仍然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属于刑法规定的杀人主观故意。
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交警在设卡拦截,却指使陈某某驾车逃跑,阻碍公安机关执勤人员的执法,致交警轻伤一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被告人陈某某却辩解说,他没有看见交警示意停车,发现的时候交警已在车前了,自己是因为车辆没有运营手续担心被查才试图驾车逃跑,主观上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其逃避检查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妨害公务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你知道陈某某为什么主动承认构成妨害公务罪,却否认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刑法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最高刑期才三年,而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假如妨害公务罪入《刑法》并相应地增加最高至死刑的量刑,不知道陈某某还会驱利之?肯定不会。不知道专家对此有何感想?
黄岛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意见,驳回了被告陈某某的辩解说辞。
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大型机动车,明知交警就在车前让其停车检查的情况下,仍加速行驶,致使交警被碾压后逃跑,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交警查车,唆使陈某某逃跑,阻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其行为妨害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法院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杀人系未遂,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这是一个针对于驾驶车辆撞民警逃跑的经典判例,这是一个诠释一线打击袭警犯罪的立法固化期待,公众号蓝衬衫们推荐,以下刑法观点值得收藏和适用:
明知民警就在车前让其停车检查的情况下,仍加速行驶撞击,致使民警被碾压后逃跑,该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故意杀人罪。
明知民警查车,唆使或者指使驾驶员逃跑,阻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该行为妨害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构成妨害公务罪。
归纳一下,在袭警罪没有入刑法的立法框架下,驾车撞击民警的罪名想象竞合为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