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09:24:41来源:法律常识
俗话说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李某怎么也没想到
自己规范停放在
停车场的七辆机动车
被无端烧损
“飞来横祸”谁担责
请看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将杨某的车辆
停放在停车场
车辆因电气线路短路而起火
继而引发火灾
引燃周边车辆蔓延成灾
致使李某的七辆机动车烧损
事故发生后
杨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接案出险勘察
并将李某烧损车辆拖到修理厂
修车定损2.4万元
李某不同意修车方案
要求赔偿3.9万元
保险公司同意赔付
车损2.4万元
但余款1.5万元应由李某
向张某、杨某自行追偿
后李某索要赔偿无果
将三方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
双方都有过错
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摊责任”
保险公司
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要求保险公司
按照《车辆维修定损协议》
约定的2.4万元作为赔偿数额
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张某和杨某
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原则
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张某临时无偿替杨某停车
属于好意施惠行为
且其个人在停车过程中
无任何过错
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杨某作为
自燃车辆的合法驾驶人
在使用过程中具有
必要的保管、维护等义务
但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对火灾事故的发生
及造成的损失具有过错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该部分责任
仍在涉案车辆保险赔付限额内
同时鉴于李某提出的
车内配饰损失费1.5万元
已在《车辆维修定损协议》
作出相关处理
李某要求重复赔偿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
赔偿李某车辆
财产损失费2.4万元
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提醒各位车主
在使用车辆过程中
应遵守安全规范
定期检修维护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避免引发事故
危及人身安全
造成财产损失
如遇到事故和财产纠纷
应采取法律手段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转自: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