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科普一下交通法交通肇事罚则,交通事故民事案件办案心得

时间:2023-05-28 09:33:38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作为一个多发、常见型犯罪,在实务中办理中存在诸多争议,选取部分注意事项,整理归集,供司法工作者和律师同行参考。

一、法律规定

【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13】280号《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二、犯罪构成

1.本罪入罪及升档

损害结果

事故责任

附加条件

死亡1人 或者重伤3人以上

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入罪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

升档

死亡3人以上

同等责任

入罪

死亡6人以上

升档

无能力赔偿 数额在30万元以上

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入罪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

升档

1人以上重伤

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的,入罪: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 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 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主体

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公路、水上运输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的,均可成立本罪。


注意事项:

(1)行人及驾驶非机动车的人员系本罪的主体之一

按照法条规定,本罪并未限定主体为机动车驾驶人员,驾驶非机动车及行人如果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引发发生交通事故的,符合入罪条件的,同样构成本罪。

如行人横穿马路导致车辆躲避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行人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理论上对于共同过失行为不认定为共同犯罪,司法解释此规定系基于监督过失理论,监督过失理论在于解决重大公害类犯罪中负有监督责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根据此理论实践中车主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 醉酒者、无驾驶资格者驾驶,没有防止伤亡结果发生的,驾驶者与车主均成立交通肇事罪。


3.行为及结果

行为人之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出现损害结果,且行为与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注意事项:

此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同时也包括铁路、航空交通运输中的各种管理法规。


4.责任

本罪的主观方面体现为过失,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注意事项:

本罪的主观方面考察的是行为人对于事故发生的主观心态,即行为人可能有意识、故意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对于事故的发生系过失。

如果行为人对于事故结果的发生系故意,则不在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具体案情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三、证据的审查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审查,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发生了交通肇事的事实、交通肇事事故系行为人所为、行为人事故责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等。需要重点审查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录像审查注意事项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还原案发现场的情况,对于确定本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公共交通道路”具有极大的证明力,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区域发生的事故,如区域相对封闭的学校、厂区、小区等,不仅仅要审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还要结合有无其他材料证明事故发生地的道路属性。

实务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结合监控视频一起论证,特别是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逃逸,以及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具有很大的效用。

监控录像用于还原案发情况及是否存在顶包等情况。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办案机关做出的对于事故的认定,虽然理论上认定其为行政法律文书,但实践中一般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推翻的很罕见。


注意事项:

1.但基于该份文书依据的系行政法,容易存在疏忽的问题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重复评价。

即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认定责任,这种认定常常是出于交通管理的需要,并不是刑法上的责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于逃逸的,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通常基于种种原因公诉机关指控时会认定负事故或主要责任构成犯罪,且系肇事后逃逸,此时涉及对于逃逸行为的重复评价。同一情节不应重复适用,可作为辩点。

2.被害方的责任问题

注意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认定双方责任时对于双方驾驶车辆是否系机动车,车辆行驶路段审查。

实务中出现过行为人驾驶机动车碰撞行驶在机动车道上的电动车,辩方随即提出对涉案电动车进行鉴定。

如涉案车辆系非机动车,则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如果涉案车辆系机动车,则被害人系无证驾驶,两种情况均应减轻被告人的事故责任的认定。

审查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简单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

3.鉴定意见的审查注意事项

重点提一下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死因鉴定问题,认定逃逸致人死亡的事实需要根据死因鉴定意见,审查行为人死亡时间、死亡结果和行为人的逃逸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概言之,即死亡的原因是否导致了伤者得不到及时救助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四、办案点汇总

1.交通肇事者在被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外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析】行为人离开案发地的行为客观上没有影响到案发时对被害人的及时救助,没有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行为人离开案发地的时间是在交通警察已经对事故现场勘查后,被害人在医院治疗期间。

期间,事故的危害结果处于待定状态,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也处于待定状态,公安机关也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其在被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外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2.行为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后又逃逸的应将逃逸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

【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的条件是,行为人逃逸之前的肇事行为从损害后果和应负的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在此基础上,行为人又有逃逸行为,该逃逸行为才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

3.交通肇事受伤的行为人,隐瞒肇事经过,虚构身份后逃离医院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析】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因受伤在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案情时,拒不交代肇事经过,并虚构身份信息,后逃离医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4.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应认定“肇事逃逸”,对自首情节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析】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实施了“拨打电话报警,并将被害人扶至路边”的救助行为,但其离开肇事现场后并未立即投案的,应属于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构成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后又投案自首的,不妨碍自首的认定,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5.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遗弃,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析】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肇事事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有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予以隐藏或遗弃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主观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认定是否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只能根据其最终是如何处置被害人的行为来确定;

(3)被害人最终死亡且该结果是因被隐藏或被遗弃而无法得到救助所致。

6.“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逃逸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逃逸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在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及时的“救助”是确定逃逸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个中介。

7.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从案件具体情况中通过分析被告人主观的故意性认定其是否构成逃逸

【析】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逃逸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在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及时的“救助”是确定逃逸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个中介。

8.醉酒驾驶情节已作为法官在确定量刑起点时的评价要素,不宜再作重复评价

【析】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五种不安全行为应当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被害人醉酒驾驶情节已作为法官在确定量刑起点时的评价要素,不宜再作重复评价。

9.交通肇事后虽然报警并积极救治伤员,但在协助调查时安排他人顶包的,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析】交通肇事后行为人虽然报警并积极救治伤员,但在协助调查时却隐瞒事实真相安排他人顶包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10.行为人驾车明知拖带被害人而继续行驶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析】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驾车拖带被害人继续行驶的,应当根据证据综合判定行为人对拖带是否明知,行为人明知拖带被害人而继续行驶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在两个行为人分别先后拖带被害人,被害人死亡节点无法确定的,应当根据罪疑有利被告原则推定两个行为人的拖带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均无因果关系。

11.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次重复评价

【析】交通肇事案件中,当逃逸行为是交警部门认定行为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依据时,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行为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重复评价

12.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及时抢救伤者,后因无经济能力继续治疗被害人而逃跑的,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析】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并等候处理,在接受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备留个人信息,后因无经济能力继续治疗被害人而逃跑的,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肇事行为人履行核心义务但是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属于交通安全管理层面的逃逸,可以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情节,不能作为刑法层面的加重情节

肇事行为人在刑法规范层面应履行的是积极救助被害人这一核心义务。

在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层面的义务除该核心义务外还包括承担法律责任。

肇事行为人履行核心义务但是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属于交通安全管理层面的逃逸,可以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情节,不能作为刑法层面的加重情节。

13.刑事诉讼中应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

【析】行政不法事实不能直接转化为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刑事诉讼中应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行政不法事实不能直接转化为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应综合全案证据审查事故责任,避免逃逸情节在交通肇事犯罪中既作为事故责任要素又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加重量刑情节重复评价。

14 .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析】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将被指使人送往交警队后离去,可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15.明知他人无驾驶资格证仍然让其驾驶车辆,构成交通肇事罪

【析】在明知他人醉酒或是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仍然让其驾驶车辆,构成交通肇事罪。

16.无名氏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流浪救助站不是法律授权主体,不能请求支付死亡赔偿金,可以请求赔偿已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

【析】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

17.在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区域内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定交通肇事罪

【析】《道路交通安全法》扩大了“道路”的内涵,将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纳入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行为人在此类路段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8.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致桥梁倒塌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析】经车辆管理人指使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致桥梁倒塌的,驾驶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车辆所有人指使雇员从事违章驾驶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车辆管理人也成立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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