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11:03:31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因指使其公司司机于某(另案处理)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以交通肇事罪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司机于某在被告人刘某的指使下,驾驶该公司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超载运输货物。在2019年6月12日5时20分,于某行驶至辽营公路华龙塔吊厂门前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及面包车乘员潘某受伤,乘员李某等七人死亡。后经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天津某有限公司设置的水稳拌合站围栏妨碍安全视距,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刘某自愿额外支付55万元作为对伤者及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单位主管人员,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在事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龙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官提醒: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达到一定严重后果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