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一下交通肇事的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感觉自己的伤情无关大碍

时间:2023-05-28 14:54:32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伤有时是多方原因造成的。除事故直接致伤外,还与受害人的自身体质、原有疾病等诸多因素有关。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及相关规定的不完善,导致这类案件处理难度较大。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并向承办法官送来了锦旗。

案情回顾:2020年7月26日,甲某驾驶小轿车由西向东在小池镇清江大道行驶,右转时导致驾驶三轮电动车正常行驶的乙某发生侧翻,造成乙某受伤、三轮车受损。该事故经黄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甲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乙某无责任。事故后,乙某先后被送往黄梅县第三人民医院、浙江省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双膝关节置换手术。

2021年3月30日,乙某自行委托蕲春铭信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乙某意外事故致双膝关节损伤行人工关节置换术后,构成九级伤残。

2021年10月29日,平安财险黄冈公司对乙某的鉴定意见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乙某的右膝关节二间室置换与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12月16日,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如果乙某的右膝关节置换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则构成九级伤残,外伤参与度为10%;如果乙某的右膝关节置换与本次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则对伤残不予评定。

争议焦点:乙某右膝关节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对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影响。

裁决结果:为查明案件事实,案件承办法官多次前往交警部门及黄梅县第三人民医院调取事故笔录、现场照片、乙某的病例等资料。经调查发现,黄梅县第三人民医院入院记录记载乙某因事故入该院治疗,临床体格检查显示体表损伤主要在左前额、左面颊、左前臂及左膝关节等处,其右膝部体表未见明显外伤,说明其右膝部未受直接暴力作用。浙江省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对乙某右膝关节影像及手术记录所示情况,也充分说明乙某自身存在明显右膝关节退变、股骨外侧髁良性病变、右膝骨性关节炎等疾患。加之乙某也未就其右膝之伤与事故之间的关联性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推定其右膝置换手术与案涉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并对其进行右膝关节置换手术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不予支持。此外,关于外伤参与度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影响问题,法院经审理认定,参与度不影响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内因原告自身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结合乙某实际伤情、参考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等客观情况,酌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外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经过多番努力,该起历时一年、争议较大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起诉至法院后,仅用30天时间就判决结案,且双方均予服判。

法官后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医疗机构就诊病历、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审慎认定受害人的治疗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关于外伤参与度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由于交强险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基本功能是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迅速有效的补偿,更为重视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不考虑双方事故责任以及过错程度,自然而然也不考虑损伤参与度。一般而言,受害人无过错,其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因原告故意隐瞒自身疾病,导致损失扩大,故在商业险限额内酌情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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