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15:53:33来源:法律常识
据了解,7月28日早7时许,河南舞阳县张家港路附近一辆白色越野车交通肇事逃逸,致29人受伤,其中3人伤势较重(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轻伤和轻微擦伤26人。肇事司机刘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的侦办中。
很显然,本案是一起刑事案件,但刘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什么罪名?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后,应该怎么处理才能使自己的法律责任降到最低?
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罪的区别
1、二罪的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涵括于公共安全。
2、二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而危险程度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二罪的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是持一种反对态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则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发生的心理状态,实践中,本罪行为人多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
4、二罪的结果要求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成立交通肇事罪必须要有严重的实害后果,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犯并不要求有实害结果的发生,只要驾驶行为本身已经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形成现实、紧迫、具体性危险即可。
本案罪名推测
由于本案显然成立交通肇事罪(甚至可能超出该罪的评价范围),不再赘述,但笔者以为有一点可以关注——刘某某虽然有逃逸情节,但其逃逸行为与重伤不治者的死亡之间有无必然关联,也即能否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法定升格刑。这就需要结合逝者的伤情、救治是否及时等情况综合判定。
此外,虽然目前各个报道和通报的措辞均系“交通肇事逃逸”,但笔者以为本案仍有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空间。潜在的因素有三:①行为人有驾车冲撞排队做核酸人群的情节,该危害性基本可以等同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程度;②事故现场长达2公里,其间该车横冲直闯,这种行为所反映出来的心理状态与其说是对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侵害持反对态度,倒不如说是一种放任态度;③据群众反映,车辆撞停后,行为人有打砸商摊、辱骂他人的异常举动,如果存在醉驾、毒驾等情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等规定,也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注:因笔者手头资料有限,存在误读可能,请以公安机关后续通报为准)。
交通肇事后该怎样处理
就交通肇事类犯罪而言:①发现异常,及时驻车查看情况;②确定发生事故的,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原地等候;③如有伤员需要救治,应立即拨打120,若肇事人员自行送医的,最好先行告知警方自己的去向和原因;④【重中之重】千万不要逃逸,一旦逃逸,刑期成倍的往上翻;⑤一般而言,哪怕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肇事人员没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逃逸、顶包、二次碾压等),同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情节的,很大可能会宣告缓刑,不用下监服刑,但【重中之重】的还是不要逃逸!
上述解读系就特定案例而言,笔者虽尽最大努力追求内容的准确,但不排除存在错漏的可能,以上内容不作为法律建议。如需专业意见,请就个案咨询。另,相关图文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